现行“船员法”第二条对台湾籍船东雇用台湾籍船员,第二十五条对岛外船东雇用本地船员上外籍船,均有明确规范;最近有岛内航商因业务需要,雇用本地船员派至外籍船舶服务,向“港务局”提出申请,而引发适宜性争议问题。
据了解,主管机关基于维护船员权利考量对此案有疑义。
目前在台湾船舶服务之本地船员,可由“劳基法”或船员退休储金办法择一适用,在外轮服务之本地船员,则应按船籍地规定办理,现在有台湾船东愿意把台湾船员拉上外轮服务,并给予在台湾船舶服务同等福利条件,此举对提升本地船员工作机会将有相当帮助,劳资双方均举双手赞成,主管机关有何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