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政策扶持
与造船补贴相关的欧盟造船业法规主要包括以下两项:欧盟第1177/2002号规则“关于造船业的临时防御机制”;欧盟第2003/C317/06号规则“造船业国家补贴的框架”。
欧盟第1177/2002号规则: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造船业占世界造船市场的份额逐年下降,而同期韩国造船业却实现了快速增长。欧盟认为,韩国造船业的不正当竞争是造成欧盟造船业市场份额减少的重要原因。欧盟曾试图通过协商促使韩国船厂提高船价,但毫无结果。于是,2002年6月27日欧盟理事会批准“双轨”策略,即一方面向WTO起诉韩国政府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另一方面通过第1177/2002号规则采取“临时防御机制”,以消除韩国造船业不正当竞争所产生的影响。该规则规定船价补贴的上限是合同价的6%,补贴范围包括集装箱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液化天然气(LNG)船。据最新消息,世贸组织3月上旬公布的欧、韩船贸纠纷案终裁报告指出,欧盟的1177/2002号规则应废除。
欧盟第2003/C317/06号规则:欧盟委员会于2003年11月26日通过了这一规则,用于替代2003年底失效的第1540/98规则。与旧的补贴规则相比,该规则有一些新的变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增加创新投资补贴,将补贴占研发投资的比例由10%提高到20%;使造船业补贴规则与对其他行业的补贴规则相一致,允许造船业实施一些横向补贴,如培训补贴、微量补贴、中小企业补贴、援救和重组补贴、环境保护补贴、研发补贴等。该规则的有效期是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考虑到造船业的特殊性,该规则仍然提供了一些针对造船业的特殊类型补贴,例如创新投资补贴、企业关闭补贴、就业补贴、出口信贷、发展补贴和地区补贴,目的是提高欧盟成员国船厂的造船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以及履行欧盟在出口信贷和援助发展中国家方面的国际义务。
可能重新定位
面对日本、韩国、中国的激烈竞争以及自身市场份额不断萎缩的现实,欧盟对其造船业进行了重新定位,即主要参与大型豪华游船、大型客滚船、高速渡船等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市场的竞争。基于这种产业定位,业界可以对欧盟造船业补贴政策的发展趋势作出如下判断:迫于各方面压力,欧盟将放弃原来的、以维持企业价格竞争力为主的补贴政策,但考虑到造船业的战略地位,仍会千方百计地扶持造船业;为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如WTO规则),同时基于自身的产业定位,欧盟的造船补贴将转向以增强技术优势为目的的科研开发补贴为主;迫于内部的压力,特别是欧盟内其他产业的压力,欧盟将逐渐减少给予造船业的特殊补贴;考虑到欧盟在常规船舶建造领域的市场份额可能进一步缩小,企业关闭补贴和企业重组补贴仍将维持一段时间,某些以社会效益为目标的补贴还将继续实施。
作者:何栗 来源:中国水运报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