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造船企业可通过抵押在建船舶,向银行进行融资贷款,这既可盘活造船企业的有效资产,也能极大地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近年来,我省地方造船业发展迅猛,营口、盘锦和大连等地涌现出辽宁船舶工业园有限公司、辽宁宏冠船业、盘锦龙德船业和大连大正船舶重工等一批骨干企业,他们瞄准国际中小型高附加值船舶市场,与省内大型骨干造船企业形成了错位发展态势。
《暂行办法》的出台适应了我省地方造船业加快发展之需。据介绍,造船业属资金密集型产业,资金流量大,承接每一条船都必须开具与所签合同额度相当的担保函,这就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资金压力。目前,我省地方造船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资产规模相对较小,融资担保渠道单一,特别是随着订单的增多,融资难度进一步加大。在当前船市大好的形势下,我省地方船厂却面对大量订单望而却步,很多订单旁落,融资担保难已成为制约我省地方造船业发展的一大瓶颈。
《暂行办法》的出台为地方造船企业融资提供了政策依据,将大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融资能力。随着地方造船企业新建基础设施相继投产,企业承接船舶订单也将大幅增加,地方造船业将成为辽宁造船工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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