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控制船舶压载水排放导致的海洋生物入侵性传播灾害,2004年2月13日,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约》,并规定2009年开始生效并逐步强制执行。
今年7月,在IMO的MEPC56次会议上又通过了《公约》中的2个导则,至此,《公约》中的14个导则已通过了13个。
《公约》生效将对我国港口附近海域环境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营运船舶管理和船舶设计建造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意味着有效处理船舶压载水将成为船舶进入他国港口的“通行证”,解决不了压载水问题的船舶无法进入他国港口,没有压载水处理设施的远洋船舶将处于不能靠岸停泊的尴尬境地。
国际上很多国家目前已经采取单边压载水管理规定,如澳大利亚要求携带压载水的船舶,必须在到港前对本船所携带压载水进行深海置换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美国采取的是压载水置换、存留船上收取压载水管理费等多项措施;加拿大、智利、新西兰等国均通过本国立法对压载水处理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未雨绸缪海事积极应对
据辽宁海事局危防处处长管永义介绍,作为全球压载水管理项目的六个示范国之一,从2000年起,我国就积极参加项目的活动。中国海事局作为项目的牵头机构,成立了国家项目实施小组。大连作为全球压载水管理项目的演示地,近年来配合国家项目实施小组完成了多项压载水管理项目,包括安全研究、港口生物基线调查等。尤其是2002年,压载水风险评估活动分别在六个示范国家开展,中国的活动主要在大连进行。
活动期间,以辽宁海事局人员为主组成的三个活动小组,跟踪了风险评估活动的全过程,利用前期收集到的到港船舶压载水报表、本地生物信息、全球几十个重要港口主要环境参数,输入计算机软件,最后自动生成各港与演示地大连港的比较系数。
此外,我国还结合具体情况开展了三项研究活动:一是关于船舶压载水携带和传播赤潮水生物的研究工作;二是对采用化学处理法处理部分压载水的利与弊的分析;三是对采用加热和电解综合方式的船上压载水处理装置的研究。
海事部门作为船舶压载水排放的管理机构,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让我国航运企业了解《公约》的要求,在购置和建造新船时注意《公约》的适用要求,积极实施预防措施,开展相关的压载水管理计划。同时,还密切跟踪《公约》及其相关导则(指南)的变化,开展对执法人员和检验人员的专业培训,积极开展相关科研活动,包括以港口为主的生物调查、压载水风险评估、压载水船上处理系统的研制开发等。
管永义介绍,目前,船舶压载水管理采用的方法主要是压载水在航置换。国内修造船厂从2002年已经开始生产压载水置换设备,向船东提供《压载水置换手册》。要求对从船舶压载舱清理出的沉积物进行消毒处理,然后根据沉积物的情况进行填埋或送垃圾处理厂。各大船公司主动研究有关国家在压载水方面的单边管理规定,为远洋船舶配备压载水管理计划、压载水记录簿等,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一些船公司也为国内航线配备了压载水管理计划、压载水记录簿。
自主研发成果期待转化
为了在《公约》实施过程中处于主动地位,近年来,各国正在积极研发压载水处理的关键技术和设备。国内科研机构积极开展“加热电解联合法船舶压载水处理技术研究”、“旋流分离法处理舶压载水的研究”、“氯化处理对船舶压载水及其沉积物的影响的研究”、“羟基氧化处理”、“充氮脱氧处理”、“压载水置换动态检测系统”、“压载水检测标准与管理运行机制研究”等一系列研究工作。
其中,大连海事大学研究成果——“强电离放电治理船舶压载水生物入侵性传播”,得到了国际上一些机构和企业的高度评价。据负责该项目研究的大连海事大学教授白敏冬介绍,这种利用强电离放电产生的高浓度羟基自由基直接注入船舶压载水主管道中杀灭外来入侵生物的方法,其可行性、环保性、经济性均受到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同,被认为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去年,我国已将“远洋船舶压载水净化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理关键技术研究”列为“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和交通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白敏冬表示,这将有力支持该项目的进一步研究,该项目将与河北远洋运输公司合作,于明年年底进行该项目的实船试验。
白敏冬说,该项目市场前景广阔,但目前尚无生产企业问津,如何能使该研究成果尽快转化为目标产品,进而应用到我国乃至世界其他国家的远洋船舶上仍然是未知数。
白敏冬认为,生产企业与研究成果之间,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多牵线拉桥,让生产企业了解该项研究成果的价值,尽早形成目标产品加以应用。
亟待加强立法与监控力度
我国作为航运大国和IMO的A类理事国,拥有占世界总吨位3.4%的庞大船队,随着我国航运业的迅猛发展,压载水将会给我国近海域环境和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威胁。但目前压载水管理存在许多难题亟待解决。
据管永义介绍,我国虽有部分法律法规涉及到压载水管理,但对于通过船舶压载水引入外来水生物和病原体问题,目前中国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因为缺少相关管理规定,目前国内大多数港口只从防止油类污染海洋角度对含油压载水进行管理,没有从引入外来有害水生物角度对压载水进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显得尤为迫切。此外,我国海域的生物底数不清,哪些是原有的、哪些是外来很难分清。
对此,白敏冬表示,一方面,我国远洋船舶应尽早使用压载水处理设备,以保持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另一方面,我国政府也应该加强对国外船舶压载水处理的管理力度,增加管理手段,避免我国海域受到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白敏冬建议,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外籍船舶的管理和近海水域的实时监控上加大力度,并尽快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把压载水的监管和治理问题提到日程上来;有关部门应对我国沿海海域的生态环境尽快进行全面监测研究,了解船舶压载水中带来外来水生物和病原体对我国沿海生态系统的具体影响,以便及早采取相应对策;尽快制定船舶压载水携带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突发性应急预案,重点做好防治工作;尽早向国内相关单位宣传介绍有关压载水的《公约》,以便为《公约》的实施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满足2009年《公约》生效后的履约要求,提升我国履约能力。
来源:中国水运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