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具体要求

   2026-02-06 00
核心提示: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 A2.3“工作时间和休息时 间”部分明确,“工作时间”是指海员因船舶而被要求工作的时间, “休息时间”是指工作时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 A2.3“工作时间和休息时 间”部分明确,“工作时间”是指海员因船舶而被要求工作的时间, “休息时间”是指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不包括暂短的休息。〘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对海员的“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休息时间” 提出了限制性要求。

  其中,如采用“最长工作时间”模式,则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超过14小时,且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72小时;如采用“最短休息时间”模式,则在任何 24 小时时段内不得少于 10 小时,且在任何 7 天时间内不得少于77小时。

  除此以外,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的长度须至少要有 6 小时,且相连的两段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 14 小时。

  除例外情形的范围,〘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对于海员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要求与〘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基本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 修订)第二十六条规 定,“船员在船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 准,不得疲劳值班”。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8〕 - 67 - 170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国采用的是“最短休息时间”模式。

  船上开展紧急集合、消防、救生和弃船演习,以及法律 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演习,应当以对休息时间的影响最小 且不导致船员疲劳的形式进行。

  因船舶、船上人员或者货物紧急 安全需要,或者为了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者人员等紧急情 况下,船长可以不受以上规定的限制,要求船员在任何时间段进 行工作,直至此种情况得到解除。紧急情况解除后,船长应当尽 快安排在休息时间内工作的船员得到充分的补休。

  作息时间记录表用于记录海员每天在船作 息时间,并由船长或者船长指定人员和海员本人签字认可,海员 应每月持有一份该作息时间记录表的复印件。

  船上应当制定标准 化格式的工作安排表,包括每一岗位人员在海上与港口期间的工 作安排以及国家要求的最短休息时间,并由船长签字后公布在船 上显著位臵。对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其船上工作安排表和作 息时间记录表均应以中英文对照形式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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