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温州派出法庭日前调解一起拾得漂流船舶者与漂流船舶所有者之间的纠纷。
受台风“麦莎”影响,温州乐清人叶某所属的“浙乐清货1033”轮脱锚漂移。经查找,叶某得知自己的船漂移到了温州洞头县大门镇海域附近,被陈某拾得。叶某向陈某要求归还漂流的船舶,却遭陈某拒绝。叶某求助于宁波海事法院温州派出法庭,申请法庭责令陈某交出船舶。
《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宁波海事法院温州法庭审查了叶某的申请后,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签发了一份“海事强制令”,要求陈某立即归还拾得物。法庭同时也告知叶某,对船舶漂移造成陈某的损害以及陈某看管船舶的费用,作为船主应当予以补偿,
日前,法庭执行这份“海事强制令”,并为陈某与叶某主持调解。陈某将“浙乐清货1033”轮归还给了叶某,而叶某向陈某补偿了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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