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挥失误车落水 船主瞬间赔万元

   2026-02-07 00
核心提示:  本报讯汽车乘船过河,船主操作失误造成车辆落水的损害赔偿案近日由河南省淅川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船主赔偿原告修车费、台班费共计9705.06元。   

  本报讯汽车乘船过河,船主操作失误造成车辆落水的损害赔偿案近日由河南省淅川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船主赔偿原告修车费、台班费共计9705.06元。

  2005年6月25日凌晨2时许,李占有驾驶汽车运货行至丹江水库红庙码头要求过河,轮渡船主贾波和船员起动船泊,摆顺位置,持矿灯指挥车辆上船。当汽车前轮驶向轮船活动甲板时,船锚突然脱离,船向后退,致使汽车头落入水中,贾波组织吊车将汽车吊上岸,上岸后车辆不能行走。经司法技术鉴定部门和价格事务所对李占有修车费和台班费进行鉴定,车辆更换零配件及修理费为3303元,台班费为304.86元。在索赔损失未果后,李占有将贾波、淅川县航运局友谊轮船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贾波在原告李占有夜间驾驶车辆要求渡河时,未提出异议,在自认为做好车辆上船的准备工作后,指挥其上船,与原告形成了水路运输合同关系,被告贾波应对原告车辆货物安全负责。车辆在上船时,由于贾波操作失误,致使车辆落水并造成损坏,对此,贾波应负赔偿责任。贾波辩解原告在未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驱车上船,与客观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淅川县航运局友谊轮船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贾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修车费、车辆误工台班费,合计9705.06元,被告淅川县友谊轮船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肖国清宋淅平来源:中国水运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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