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福建某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因与三亚海事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向海南省检察院申诉。省检察院认为三亚中院对该案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不公”,于是提起抗诉。昨日,省高院作出裁定,指令三亚中院重审该案。
建筑公司向三亚海事局索赔
1994年4月18日,三亚海事局与该建筑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书》,海事局将其职工宿舍楼交由建筑公司承建,工程总造价725万多元。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亚海事局应于1996年11月15日前一次付清该工程尾款。如每逾期1天,按所欠工程款尾款总额的3%加收作为利息补偿给建筑公司。1996年11月22日,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海事局尚欠建筑公司工程款39万多元。只到2004年3月17日,才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建筑公司。
建筑公司认为三亚海事局拖欠其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于是将海事局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海事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2万多元。
建筑公司一二审均败诉
三亚海事局辩称,该局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建筑公司工程尾款,其原因是建筑公司长期下落不明,致使工程决算不能顺利进行所致,其责任在建筑公司,而不在海事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为,海事局拖欠工程款尾款是建筑公司造成的。2004年9月27日,三亚城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起诉。
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2月1日,三亚中院对此事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建筑公司负担。
省检抗诉省高院指令再审
建筑公司对三亚中院的终审判决不服,于是向海南省检察院申诉。省检察院通过对该案审查认定,工程交付使用后,建筑公司1997年4月28日向三亚海事局报送工程结算书,要求支付工程余款,而海事局却无故拖延,至2004年3月17日才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余款,欠款长达6年多时间,此间并无可以迟延支付的合法理由,客观上造成了建筑公司的经济损失。而原审判决对此视而不见,对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未予保护,既不判令三亚海事局支付违约金,也未判令其支付合理利息,而径直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这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不公。省检察院于是对此案提起抗诉。
昨日,建筑公司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省高院裁定指令三亚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