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适用于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上漂流活动的船、艇、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漂流从业人员。《办法》明确了水上漂流的概念,指出辽宁省地方海事局和辽宁海事局是辽宁省水上漂流安全监管的主管机关,并明确指出漂流工具应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标注的载客定额运载游客,严禁超载漂流。
《办法》规定,所有安装动力的漂流工具和载客7人(含7人)以上的漂流工具应当配备驾驶员;从事水上漂流活动的经营人还要根据水域、工具以及旅客流量等情况配备适量的护漂人员。护漂员、漂流经营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海事机构和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应急救助、水上安全和水运管理等业务知识培训,取得相关合格证明。
另外,《办法》还对漂流水域和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