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讨薪享有法定“优先权”

   2026-02-07 00
核心提示:《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等,均属于法定的“船舶优先权”。该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的抵押权、留置权受偿,即不论船东有否巨额债务或船舶有否抵押给银行等,“海上民工”向船东所主张的工资、报酬及伤残赔偿金等,均可以通过扣押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而得到优先偿付。

来源:中国水运报社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今日物流资讯: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