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船发生碰撞事故,汕头海事局花费340多万元紧急施救后,只从货主处得到120多万元赔偿。多次从事“赔本救助”的原告汕头海事局苦不堪言。10月26日,此案在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审理此案的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法官指出,要求小油轮强制购买保险刻不容缓。
海事局救助倒赔200多万
据悉,这艘引发纠纷的“明辉8”号油轮总吨498吨,为武汉黄石市鄂东海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鄂东公司)所有。2005年1月,该轮接受委托,承运中国石化粤东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购买的980吨柴油,价值382.2万元从福建东山港运到广东汕头港。1月26日,“明辉8”轮行驶至南澳岛附近海域时与一货轮相撞,油舱破损进水沉没,共有四名船员死亡或失踪。货油一部分溢出,一部分随船沉没海底。
事故发生第二天,汕头海事局向鄂东公司发出《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要求其实施清污、抽取柴油等措施。鄂东公司不予履行,汕头海事局随后委托上海打捞局进行救助。双方同时约定,救助费用由汕头海事局向被救助方统一索赔。上海打捞局对沉没的“明辉8”号轮实施水下探摸,经过9天作业,抽取货轮舱内柴油439立方米。此次救助,汕头海事局花费349.763万元。
2005年3月28日,汕头海事局要求石化公司支付救助费用被拒后,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拍卖“明辉8”轮获救柴油。法院准予申请,于2005年4月19日以130多万元价格成功拍出柴油,并暂为保管拍卖款。2005年5月19日,汕头海事局将石化公司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明辉8”轮130多万元救助费用及利息。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2005年7月7日,广州海事法院开庭审理,石化公司不同意赔偿救助费用,但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除去“明辉8”轮获救柴油拍卖费用,拍卖剩余款为120多万元,这笔费用将作为被告支付给原告的救助报酬。
两法相抵限制救助报酬
海事救助花了300多万元,海事局为什么只要求石化公司赔偿相当于拍卖油款的数额呢?据法官介绍,虽然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撞船漏油事故发生后,海事局作为行政主管机关,有权强制采取措施处理污染损害,并索赔损失,但根据《海商法》,海事局所获得的救助报酬,却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也就是说,获救价值只有130多万元,海事局即使为救助花费再多,也只能索赔130多万。
海事局组织救助,既是为了减少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也是为了尽量减少溢油污染的公益行为。可是做了好事,为何还要倒赔钱?《海商法》虽然同时规定,海事局可以从船东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但是,由于船东事先没有为“明辉8”号购买保险,船一沉,船东就宣布无法履行偿还能力,对海事局发出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也置之不理了。如果船东和另一碰撞船舶没有偿还能力,海事局只好倒赔200多万元。
我国中小油船普遍不买保险
“明辉8”轮为什么不买保险?审理该案的法官解释原因,一是中国1999年加入的《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仅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必须强制保险;二来油船由于风险大,保险费率高,购买保险将增加航运成本,一些中小型油船主难以承受。既然没有强制性规定,他们便不会主动购买保险。因此,我国中小型油船不买保险相当普遍。
海事局作为主管部门,对出事船舶实施无条件救助是其职责。可是救一次赔一次,一次就数百万元。面对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几年前就有不少人提出,必须根据我国中小油轮多的实际情况,规定对小油轮实施强制保险,交通部曾进行调研并拟定《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办法》,但由于各方争议很大,该办法也一直没有正式施行。
“明辉8轮”事故救助官司说明,强制小油轮保险的法规不能再拖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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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油污基金制度有望建立
据了解,我国还没有要求国内航线船舶强制保险,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沿海航线油轮进行油污保险的船舶仅占油轮总艘数的10%左右,内河航线油轮几乎都没有油污保险。而目前我国沿海油轮71%是1000总吨以下船舶,属于国际公约没有要求强制保险的载油2000吨以下的小船,但恰恰是小油轮事故率最高,赔偿能力最差。
今年7月5日至6日召开的2005上海国际海事论坛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船舶油污赔偿制度”为主题,针对有关油污基金的管理、运作、索赔规则、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等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论坛上传来令人振奋的信息:交通部海事局常务副局长刘功臣强调,为保障我国沿海运输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有必要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即要求我国沿海运输的船舶进行强制保险;同时由石油货主摊款建立赔偿基金,对船舶赔偿责任的不足部分进行必要的补充。
建立油污强制保险制度
关键词:《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刘功臣介绍说,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制度由修订中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九章“船舶油污保险与损害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内容包括船舶的强制保险、强制保险的认可、责任限额、赔偿范围、赔偿顺序等。目前,此条例已由交通部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定,条例通过后,将初步建立起我国沿海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制度。届时,运油船舶将强制参加保险。
油污基金接受审计监管
关键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即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刘功臣介绍,我国在1997年组成了“建立和实施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课题研究小组。2003年8月,交通部和财政部联合组成调研组,进行了国内调研。在大量工作的基础上,财政部和交通部联合起草制定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目前已经三次征求意见和修改,正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管理办法,石油运输的货主和代理人将交纳基金,用于发生溢油事故时的清理和赔偿。油污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船舶油污基金的征收、解缴、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刘功臣说,国内油污基金将吸收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经验,设立国家船舶油污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有关管理工作,并出台相应的索赔规程。国内油污基金的建立将在船舶油污保险办法实施后生效。
刘功臣表示,以上两项得到国家批准后,我国油污基金制度有望建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