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

   2026-02-07 10
核心提示:  2006年第1号   根据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对第三批船舶生效的通知》(交海发[2005]635号)规定,《中华

  2006年第1号

  根据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对第三批船舶生效的通知》(交海发[2005]63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自2007年7月1日起对第三批适用船舶,即500总吨及以上沿海跨省航行的散货船和其他货船生效。为做好第三批船舶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所有第三批适用船舶(包括航行于港澳航线的中国籍海船)应在2007年7月1日前,取得“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其营运公司应在2007年7月1日前,取得“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并将“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配备到船。

  二、从2007年7月1日零时起,海事机构要对第三批适用船舶取得上述证书情况进行严格检查。

  三、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公司岸上及相关船种的至少一艘船上运行3个月后公司方可申请初次审核,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3个月后船舶方可申请初次审核。

  四、各航运公司要充分认识到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时间的紧迫性,尽早与当地海事机构联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按期取得相关证书。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今日物流资讯: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