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三亚海事局案昨再审

   2026-02-07 60
核心提示:福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与三亚海事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向海南省检察院申诉。省检察院认为三亚中院对该案的
福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与三亚海事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向海南省检察院申诉。省检察院认为三亚中院对该案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不公”,于是提起抗诉。省高院9月13日作出裁定,指令三亚中院重审该案。11月30日上午,三亚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建筑公司索赔52万
    据了解,福建一建海南分公司和三亚海事局于1994年4月18日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书》,由该建筑公司承建海事局职工宿舍楼,工程总造价725万多元。1996年11月22日,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海事局尚欠建筑公司工程款39万多元。到2004年3月17日,三亚海事局才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认为三亚海事局拖欠其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于是将海事局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海事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2万多元。
  二级法院均判建筑公司败诉
    对于建筑公司的起诉,三亚海事局辩称,该局没有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建筑公司工程尾款,其原因是建筑公司长期下落不明,致使工程无法结算,三亚海事局不应对此负责。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海事局拖欠工程款尾款是建筑公司造成的。2004年9月27日,三亚城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起诉。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2月1日,三亚中院对此事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建筑公司负担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
  省检察院抗诉获省高院支持
    三亚中院对该案终审判决后,建筑公司向海南省检察院申诉。省检察院通过对该案审查认定:三亚中院对该案的终审判决存在“在关键证据核实上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该判决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驳回一建公司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不公”等问题,故向海南省高院提起抗诉。9月1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三亚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三亚中院的终审判决”。
  海事局称诉讼已超时效
  11月30日上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福建一建海南分公司诉三亚海事局一案。三亚海事局辩称,三亚二级法院审理该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对证据的认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另外,建筑公司要求三亚海事局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其胜诉权应已消灭。三亚海事局请求三亚中院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三亚中院昨天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但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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