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快递企业损坏赔偿的问题。

   2026-02-07 00
核心提示:快递企业快递损失赔偿适用于《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即邮政一般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损失赔偿,适用相关民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快件丢失或丢失损坏时,
快递企业快递损失赔偿适用于《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即邮政一般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损失赔偿,适用相关民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快件丢失或丢失损坏时,赔偿金额不受‘三倍邮费’的限制。”
  消费者支付快递费,快递企业收取快递费,双方在法律上已经形成了有效的组合同样的关系,快递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快递服务。”在运输过程中,只要消费者能够提供快递企业工作中的错误和其他原因,货物就会丢失或损坏快递物品发票等价值证明,快递企业应当按照价格进行赔偿补偿。也就是说,没有无论保价与否,都适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消费者应当保留无保险货物的证书,以证明其价值。货物一旦丢失或损坏,可以依照有关民事法律使用证书,要求快递企业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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