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王式英大法官率团访问广州海事法院

   2026-02-07 10
核心提示:2006年5月22日,以香港海商法协会会长、香港高等法院王式英大法官为团长,由资深法官、律师和业界精英组成的香港海商法协会代表团,专程从香港来到广州海事法院
2006年5月22日,以香港海商法协会会长、香港高等法院王式英大法官为团长,由资深法官、律师和业界精英组成的香港海商法协会代表团,专程从香港来到广州海事法院进行了为期一天的访问。访问团上午旁听了庭审,下午与广州海事法院法官进行座谈交流。中国海商法协会副秘书长蒋弘女士表示,这是香港海商法协会代表团第一次旁听内地法院庭审,也是第一次与内地法官面对面直接交流,将成为两地同行多年交流活动的一个新开端,推动两地海事法律制度的相互借鉴和发展。

中国海商法协会海运法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广州海事法院金正佳院长在致欢迎辞时说,广州和香港虽然近在咫尺,但海事法律制度分别承传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内地海事法律制度主要是在最近二十多年中发展起来,已形成以《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为主干的实体法体系和程序法体系,海事法律实践取得了一些值得总结和推介的经验。但同时,内地的海事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司法运作等机制也需要继续发展和完善。香港是国际航运中心,相关的海事法律制度历史较长,相对完善。两地通过相互交流,可以互相学习,取长补短。

上午九点,在广州海事法院1号法庭,香港同行们旁听了一宗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此前,这宗案件的审理已进行过证据交换等庭前程序,此次是开庭审理。经过二个多小时的旁听庭审,香港同行们对案情和双方争议的焦点越来越清晰:原告委托被告将一批刀具从深圳运至迪拜,但被告未能在双方口头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到货物,致使买方与原告解除合同。原告与迪拜另一公司达成新的买卖协议,但被告仍未按约定时间运抵货物。在新买家提出不降价出售货物就解除买卖合同的要求下,原告不得以降价出售。原告于是向被告索赔货款损失24344.89美元。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此案。被告是否迟延交付货物,原告是否存在损失?庭审结束后,香港同行还津津有味地讨论着各种可能性。

在下午的座谈会上,中国海商法协会海运法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州海事法院詹思敏副院长向香港同行们介绍了内地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王式英大法官在介绍香港海事法庭的工作时说,在香港,律师的第一责任是对法庭负责,忠于法律。在代理案件中,律师即便知道的案例对已方不利,也要告知法庭。香港海事案件案源不多,他虽然是香港高等法院唯一的海事法官,却可以掌握到许多相关资料,高效审理案件。当天上午庭审案件的审判长以上午的案件为例,结合内地法律讲述了用普通程序审理海事案件的步骤。访问团的代表们和广州海事法院的法官们还就海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扣船后担保的提供,证据保全,人身伤亡赔偿的责任限制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交流和讨论。双方一致认为,通过沟通学习,加深了对内地和香港海事法律制度异同点的认识,得益非浅。

金正佳院长表示,内地与香港海事法律的差别,使得双方的交流有着广阔的空间。他希望与香港同行一起,共同搭建交流的平台,为两地海事法律制度的发展作贡献。

此次活动由中国海商法协会和香港海商法协会共同安排。座谈会由附设在广州海事法院的中国海商法协会海运法规专业委员会、香港海商法协会和广州海事法官协会共同举办。

来源: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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