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邮政管理机构。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普通对所有服务和邮政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服务一般实施对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邮政区域的一般邮政服务和邮政市场现场实施监督管理。按国务执行。省级以下邮政法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的一般邮政服务和邮政市场。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以下、省级以下、省级以下的政府管理机构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邮政企业专营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发送业务。
第六条 邮政府企业应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措施,为用户提供快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设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