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定范式操作,防止快递损坏。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快递到达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收件人指定的收件人,并通知收件人或收件人面试验收。收件人或收件人人有权当面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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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二十九条 收派员应当根据自己的服装服务区,按最佳投资快递路线将按顺序排列和装载快递,每次快递不得超过10件。如果用摩托车或自行车送货,用捆绑带固定快递,并将小件装入背包。
交付前,收件人应通过电话联系收件人,确认客户地址并预约交付时间。在交付过程中,应妥善放置其他未交付的快递,严禁委托他人交付和保管快递。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快递暂行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邮政局-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