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指出,包括广东省在内全国各地关于收取航道养护费的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但具体的收费行为则属于行政征收范畴,是具体行政行为,如航道局属于企业,经授权收取航道养护费,则其收费行为亦属行政行为;收取航道养护费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也不能违背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收取航道养护费应当以实际需要养护的航线来征收或以船舶的吨位为标准征收,而不应当根据船舶途经的航道线的长短来征收,进出港重复收取航道养护费亦不具合理性;对广东省与外省航运企业实行不同标准收取航道护养费问题,暨同业不同价行政收费,实际上是利用行政手段抬高市场的准入门槛而达到封锁市场的目的,是借助行政行为保护本地区营运者的利益,是一种短视的行为,不利于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市场经济下政府应该起到指导作用,而不能采取不公平的收费办法来遏制外省市企业;航道养护费同业不同价地方保护主义做法,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抽象的行政行为不能独立提起诉讼,但由此而引起的行政征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