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07年度“中国航海科技奖”的通知

   2026-02-07 00
核心提示:各有关单位:   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的“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航海科技奖”)2007年度申报工作已开始,现将有
各有关单位:
  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的“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航海科技奖”)2007年度申报工作已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中国航海科技奖”申报时间定于2007年3月10日至5月31日止(以收到申报推荐材料的日期为准),逾期按下年度申报处理。申报要求按《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办理。可在交通部网站:www.moc.gov.cn或中国航海学会网站:www.cinnet.cn查询。
  二、申报奖励项目推荐书要严格按《奖励办法》及《中国航海科技奖推荐书》填写说明要求办理。推荐材料要求如下:
  (一)项目推荐书一式3份;
  (二)有关验收、鉴定等技术文件、资料一式1套;
  (三)项目评价简表(简介)一式30份(尽可能压缩成A4纸一页)。
  申报奖励项目材料评审后不再退回。
  三、2007年度申报项目按《奖励办法》中的四类项目进行选择填写申报:
  1.技术开发类、2.社会公益类、3.重大工程类、4.;软科学研究类。
  四、申报“特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30名,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20个;并要求在推荐前需征得4名以上(含4名)熟悉该项目的院士同意;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在推荐前需征得4名以上(含4名)熟悉该项目的正高级技术职称专家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五、申报“软科学研究类”规划性项目,必须经国家规定的上级领导部门批准后,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明显效益,方可申报。
  六、项目推荐书主要完成人及完成单位应按贡献大小进行排序。排列顺序要与权威部门(单位)出具的技术评价证明文件相一致。
  七、申报“一等奖”以上的项目,须做好现场答辩准备。答辩项目、日期、地点将在评审会前15日通知项目第一主要完成单位及人员。
  八、申报奖励项目材料寄中国航海学会办公室(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甲240号通联大厦1201A,邮政编码:100029)。
  电子信箱:b25@cast.org.cn
  九、申报奖励项目须交技术服务费(评审费)可通过银行汇至我会。
  特等奖、一等奖:1500元,
  二等奖:1000元,
  三等奖:500元。
  开户单位:中国航海学会
  开户银行:工商行北京长安支行建内大街分理处
  帐号:0200083309022100828
  联系人:郭琦贵
  电话:010-64928157,传真:010-64920293

  附件:1.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3.《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填写说明
    4.“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四类项目)评价简表

中国航海学会(章)
二○○七年三月六日

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综合法规

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航海领域(包括:交通、海军、海洋、渔业)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成果或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以促进航海科技进步,加快航海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部颁发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国科奖字第05号”公告,批准中国航海学会设立“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中国航海科技奖”),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的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航海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航海领域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奖励范围和对象:授予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在研发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实践检验,创造显着社会效益;在建设重大工程项目中,对关键技术、系统集成、系统管理有重要创新,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而取得显着经济、社会效益;在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具有较高前瞻性和可行性,为航海领域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并取得显着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五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的奖励工作受交通部科技管理部门指导,由中国航海学会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的奖励等级,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先进程度,已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推动作用的大小等,分为四个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特等奖   奖状、证书   (若干)
一等奖   奖状、证书   (若干)
二等奖   奖状、证书   (若干)
三等奖   奖状、证书   (若干)
  第七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审机构。
  (一)理事长办公会,其职责是:
  1、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审委员会;
  2、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负责评奖批准、授奖工作;
  3.对“中国航海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4、为完善评奖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5、研究、解决评奖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重大问题。
 (二)评审委员会,其职责是:
  1、负责“中国航海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2、向理事长办公会报告评审结果;
  3、对评奖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4、对完善评奖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15至25人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航海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实行聘任制。委员人选从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的领导中推荐;资格由中国航海学会认定,并建立“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委会专家库,每年将根据“中国航海科技奖”推荐项目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评委专家库中遴选评委,报中国航海学会领导批准并聘任,组成当年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审委员会。
 (三)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评审委员会内可组织若干专业评审组,成员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或增聘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负责专业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八条 中国航海学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会办公室),负责评审的组织日常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或临时增聘的专业评审组成员不仅要有渊博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航海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还要具备客观、公正、公平、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不循私情的良好职业道德,能全程参加评审会议,并负有对推荐项目知识产权的保密职责。
  第十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每年评定一次,申报奖励上报日期一般为每年2月初开始至4月底截止。具体安排以每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可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由其负责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送学会办公室复查并审核,报评审委员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予以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等。
  第二章 实施细则
  一、奖励目的
  第十二条 为充分调动航海领域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航海领域岗位上为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和参考,作出突出成绩的个人或组织。
  二、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奖励范围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一)航海领域“技术开发类项目”
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包括:技术发明)、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新系统装置等开发、研究成果及推广应用;
  (二)航海领域“社会公益类项目”
主要指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环境保护、运输安全、资源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和防治等基础性、公益性科技成果及推广应用;
  (三)航海领域“重大工程类项目”
主要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重大综合性建设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非保密工程等;
  (四)航海领域“软科学研究类项目”
主要指为航海领域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法,并被主管领导部门采纳或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研究成果。
  三、推荐条件
  第十四条 凡具备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均可推荐中国航海科技奖。
  第十五条 推荐奖励的项目须具备有关权威部门审批认可的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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