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规定:今后凡涉及到船舶迁移过户(注销)事项都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湖南省船舶迁移过户(注销)审批单》,由原船籍港所在的市级海事、港航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加盖行政公章。如船籍港在县级海事、港航部门,需先由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行政公章;向省地方海事局报送《湖南省船舶迁移过户(注销)审批单》时,要根据其表内所填报的船舶迁移过户(注销)原因,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证明;向省地方海事局报送《湖南省船舶迁移过户(注销)审批单》的工作,原则上应按照职务分工分别由市级地方海事局船舶登记部门和同级港航管理部门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由船东(户)自行负责。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