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迫切需要建海事法院

   2026-02-07 10
核心提示:【本报记者陈旻南京二十九日电】江苏省政协委员、江苏海事局局长张同斌昨日在此间召开的江苏省“两会”上表示,长江江苏段适用内河法律体系已经成为“国际海港区
【本报记者陈旻南京二十九日电】江苏省政协委员、江苏海事局局长张同斌昨日在此间召开的江苏省“两会”上表示,长江江苏段适用内河法律体系已经成为“国际海港区”建设的瓶颈制约,他建议长江江苏段适用海上管理法律体系,建立“南京海事法院”,并以此为突破口,发展与“国际海港区”匹配的现代航运服务业。

船舶总吨位年增长20%

张同斌介绍,长江江苏段不仅成了江苏的经济动脉,也已经成为长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国际化的重要依托,长江中上游地区大宗外贸散货和集装箱中转运输的重要门户,中国东中西部地区产业梯形转移、物资交换和对外开放的重要纽带。目前,长江江苏段已经显露出“国际海港区”雏形。统计数据表明,长江江苏段海船数在2007年超过了10万艘次,进江船舶总吨位平均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海船总吨位年均增长速度达到了22%以上,在2007年单船平均超过了5000总吨;港口吞吐量年均增幅超过13%,在2007年达到了5.5亿吨。

张同斌表示,目前,“国际海港区”的建设,在全力推进深水航道建设,提高沿江港口建设规模和等级的同时,要尽快集聚高质量的现代航运要素,形成与硬件配套的服务软环境,其中的关键是要建立“南京海事法院”。

他认为,长江江苏段适用海上管理法律体系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长江江苏段航道自然特征与海上相似,水文特征与沿海水域类似,航路设置和航行规则已与海上接轨,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国际条约和针对海上水域的强制性国际标准一般都可以在长江江苏段直接适用,这样,可以进一步促进海船直接进江航行,减少不必要的过驳、转运等运输,节约企业的运输成本和物流成本,提高长江沿岸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长江只有武汉海事法院

张同斌表示,长江流域目前只有武汉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的80%案源在江苏,而从长江江苏段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中看,有80%的当事人因诉讼成本和路途遥远的原因都不愿到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张同斌认为,要建成高质量的“国际海港区”,就迫切需要设立“南京海事法院”,以体现司法公正、司法便民,及时掌握港口建设、口岸开放、航运物流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进一步促进“国际海港区”海事海商法律服务软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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