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想到,一次常规的船员适任证书换证申请,竟成了船舶安全隐患的 “突破口”?海事执法人员在办理两项看似无关的政务业务时,敏锐发现关键线索 —— 涉事船舶存在配员不足问题。这起意外发现,不仅堵住了安全漏洞,更给所有航运从业者敲响警钟:安全防线,容不得半点侥幸!
案例陈述
近日,船员王某东通过“无纸化申报”的方式提交的沿海航区三等大管轮适任证书到期换证申请。海事执法人员在核查该船员服务资历过程中,发现其所任职“茸**288”轮向海事报告的进出港信息显示,在船船员共计3名,但根据该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该轮在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情况下,仍需配备至少4名船员。该轮涉嫌“船舶所配船员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配备要求”的违法行为。
案例解析
宁波海事局政务中心执法人员随即通过相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报告系统对该船员的任职资历开展核查: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核查:该轮总吨453,主机功率272KW,要求配备船长、三副、轮机长、三管轮各1人,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各2人,兼职通用操作员1人,《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签注的特殊要求或条件为:该船连续航行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如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值班机工1人;如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4小时,可再减免三副、值班水手、三管轮各1人。
2、结合进出港报告系统的核查:“茸**288”轮于2024年5月21日向A海事局报告的进出港信息显示,在船船员共计3名,分别为船长1人、大管轮1人、值班水手1人,缺配轮机长、值班机工各1人。
宁波海事局依托“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共享共治专项行动”将相关信息通报A海事局,经现场调查核实,“茸**288”轮实际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缺配值班机工1名,虽然该船配备了大管轮1名,但仍然不满足至少配备1名轮机长的要求,故该轮同时还缺配轮机长1名。
综上,该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对“茸**288”轮船长及船舶所有人进行相应处罚;船员王某东在“茸**288”轮任职大管轮的资历符合沿海航区三等大管轮适任证书到期换证要求,予以签发相关证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四)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案例启示
船员任职资历是船员证书换发的重要前提,该案例中虽然从船员的《船员服务簿》记载看,满足了换发大管轮适任证书的资历要求,但经过对其服务船舶的延伸核查情况看,存在着不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情形。
船舶配员不足会给船舶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严重时可能造成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在此提醒广大船员朋友和航运公司务必增强法治观念、知法守法,确保船员适任、船舶适航,共同营造安全畅通、和谐稳定的水上交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