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晚5时许,当承办法官首次上船送达裁定时,当值菲律宾船长以语言不通、船东所在地与连云港当地有时差等种种理由,不仅不按裁定要求提供法院指定材料,且拒不同意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承办法官遂通过该轮代理向船长翻译了相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说明了裁定的具体情况,但船长坚持要和船东取得联系,并得到明确指示后才配合法院工作。考虑到该轮刚刚靠泊,各项港口事务繁杂,承办法官同意给予船长12小时的联络时间,下船时已经入夜。次日清晨,承办法官再次上船,船长称船东已联系了香港律师,并确定指派国内律师,一切要等律师到来才能处理,并再次强调了对文字理解的担忧。承办法官分析了案件情况,一方面积极联系船长所称的国内律师,一方面尽可能将文书内容详尽地对船长进行翻译和释明。经过长达数小时的工作,船长终于在当日下午法官第三次上船时签收了法律文书,并确认在船舶开航前提供所有指定材料。
来源: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