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江省际船舶运输结构调整的指导性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6-02-07 00
核心提示:长江是贯穿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的水上交通运输运输大通道,长江航运在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近年来,长江水系省际船舶运力逐年增加,截至2007
长江是贯穿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的水上交通运输运输大通道,长江航运在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近年来,长江水系省际船舶运力逐年增加,截至2007年底,长江水系省际运输船舶7.55万艘、3412.8万载重吨,船舶载重吨五年来年均增长10.1%。其中干散货船舶6.94万艘、3161.7万载重吨,船舶艘数和载重吨分别占长江水系省际运输船舶总量的91.9%和92.6%。

  当前国际国内急剧变化的经济形势对长江航运带来了重大影响,扩大内需、加快长江航运基础设施建设使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既面临严峻的挑战,又面临难得的机遇。面临新的发展形势,长江省际船舶运输结构与当前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为:经营规模偏小,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不强,抗风险能力低;经营粗放,企业管理水平低,发展能力不足;从业人员总体素质不高,船员队伍不稳定;船舶总体技术水平不高,存在安全隐患;标准化、专业化、节能环保型船舶比重偏低;运力大于运量,特别是干散货船舶的运力与运量间的供求关系失衡情况较为严重。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长江水运行业,特提出长江省际船舶运输结构调整的指导性意见,请各水系各省、市港航管理部门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提高水路运输资源使用效率,大力推进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六大工程,加快水路运输结构调整的步伐,全面提升服务沿江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能力,促进长江航运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总体目标

  优化航运企业所有制结构、组织结构和运输结构,实施企业规模经营和集约化战略,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适应市场需求和市场竞争要求的经营主体结构,航运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普通增强,建立与其他运输方式发展相协调的长江航运体系。

  调整船舶运力结构,实现船舶大型化、专业化、标准化,船舶平均吨位、技术水平普遍提高,平均船龄有所降低;在运力总量保持基本平衡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船舶的标准化程度。

  三、工作重点

  (一)积极推进水运企业重组和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1、按照经济规律,鼓励现有水运企业与大型货主联合经营,通过以资本为纽带,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实现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

  2、积极推进水运企业改革和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以市场为中心转换经营机制,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对风险的预控能力,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

  3、继续探索个体运输船舶公司化管理、经营的具体模式和规律,以提高航运经营人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4、大力扶持专业化航运企业的发展,支持长江干支线内河集装箱运输、散装化学品运输、滚装运输和江海直达运输方式。

  (二)综合运用技术、经济、行政手段,优化船舶运力结构,不断适应市场发展需求

  1、加强市场宏观调控,限制市场供需矛盾突出的干散货船舶的发展,保证市场供求关系的总体平衡,促进长江航运的科学发展;

  2、加强老旧船舶管理,加快淘汰老旧船舶的步伐,健全和完善技术检验制度,推行老旧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做到到期一艘报废一艘,提高船舶技术水平;

  3、加快低水平船舶的更新改造步伐,鼓励未到船舶报废年限的老旧船舶、非标准船舶的运力过剩的船舶提前拆解,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4、积极扶持适应市场需求的船舶进入市场。鼓励建造标准化、专业化和大型化的运输船舶,以改善船舶运力结构,降低船舶营运成本。

  (三)优化运输组织结构,促进运输组织的规模化和网络化发展

  鼓励发展干支直达运输和江海直达运输,减少运输中间环节,提高运输效率;扶持现代物流企业发展,加快信息化、网络化建设,促进运输组织方式的网络延伸和规模扩大,培育起一批网络辐射广、企业实力强、质量信誉优的运输组织主体,有效整合社会零散运力,通过高效的组织,保障零散运力及时的货源供应,实现整体货运发展的集约化、高效化、有序化。

  (四)加强市场监管,为运输结构调整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加强企业经营资质动态监管。通过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监督检查,有效维护经营企业的经营资质,保障公平竞争。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与整顿合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其继续从事水路运输,对于运力规模小,安全管理水平差,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限期整改直至取消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清理出航运市场。

  加强市场秩序监管,规范经营人经营行为。依法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建设市场诚信体系,规范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行为,营造“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为运输结构调整提供技术支撑

  建立健全长江水系航运企业和船舶等行业基础信息数据库,积极推广应用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加快与沿江省市的互联互通,实行信息共享。

  加强网站、数据库及标准建设,完善网上办事和互动服务功能,推进数据通信专网、宽带接入网以及无线宽频专网建设,着力搭建集行业管理、运输组织及运输服务于一体的、面向全行业及社会公众的信息服务体系架构,构筑长江航运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平台,为长江航运结构调整和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实现现代化提供技术支撑,以不断适应长江航运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的需要。

  四、近期措施

  (一)普通货船运输市场准入调控措施

  1、暂停受理长江水系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个体经营户的审批申请。

  2、鼓励个体船舶经营人通过合资、合作、股份制等方式,组建船舶运输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但其经营船舶须为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个体经营船舶或公司经营船舶;限制筹建除上述情形外的其它船舶运输公司。

  3、鼓励船舶运输企业提前拆解或淘汰老旧船舶、非标准船舶、小吨位船舶,并通过新建船舶方式更新运力;鼓励船舶运输企业新建标准船舶以及江海直达、集装箱、商品汽车滚装、散装水泥等专业化运输船舶;限制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的新增运力登记。

  (二)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市场准入调控措施

  1、继续暂停受理新公司筹建申请。

  2、恢复受理已取得液货危险品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和新增运力的审批申请。

  (三)客船运输市场准入调控措施

  1、暂停受理新公司筹建的审批申请,注销停业1年以上的客运企业经营资格。

  2、鼓励客运企业以资产为纽带,通过租赁、兼并、参股、收购等方式整合单船公司。

  3、鼓励客船进行安全隐患治理和技术升档改建,但不得改变船舶主尺度、主体结构,不得增加船舶客位。

  4、停航封存半年以上的客船重新投入营运,须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安全综合评估。

  (四)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市场准入调控措施

  1、继续暂停受理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企业筹建和新增运力的审批申请。

  2、鼓励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延伸长江中下游航线,但经经营船舶须须满足船舶建造规范,码头须具备相应经营资质条件。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来源:交通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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