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近期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通知

   2026-02-07 10
核心提示:关于做好近期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  厅水字[2009]4号    2009年02月04日  黑龙江、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
关于做好近期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  厅水字[2009]4号    2009年02月04日
 
黑龙江、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江西、安徽等省(区)交通厅,天津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为做好近期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部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SOLAS公约修正案、ISPS规则和我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要求,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保安计划每五年应重新编制一次,《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以下简称《符合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鉴此,取得我部于2004年6月28日签发的第一批《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若在2009年6月28日前,未按规定重新编制保安评估报告和保安计划并取得新的《符合证书》,将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得再为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提供服务。为确保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的正常停靠,请各有关单位尽早安排工作,按规定要求和程序重新编制保安评估报告和保安计划,重新申领《符合证书》。
  二、2008年,我部组织开展了新一轮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人员培训,保障了各单位的培训需求,解决了部分人员培训证书到期换证的问题。各地从事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人员(含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和保安评估报告、计划编制部门的人员)不得持过期培训证书从事相关工作。请各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和年度核验工作中,认真审核培训证书的有效性,以免影响评估报告和保安计划的核准及其他相关工作。
  三、根据工作安排,我部将不再组织对2008年度《符合证书》核验工作进行抽查,请各地按《规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年度核验工作,并请在2009年2月13日前,将2008年的核验工作情况报我部备案。我部将结合各港新一轮保安评估报告和保安计划的重新编制,加强对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今日物流资讯:2026-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