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舰在他国港口享有豁免权的同时,也必须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沿岸国相关法律法规。军舰在停泊期间,不得进行带有军事性质的活动,如:进行军事操演;在舰上起降飞机;拍摄和测绘军事设施和港口设施;使用舰上的无线电收发报机、报话机、雷达等。此外,军舰还应遵守国际礼仪,尊重港口国的风俗习惯。军舰在外国港口若有违法违章行为,经指出仍不予纠正或情节严重的,港口国可限令其离去或押送离境。军舰所属国对军舰的违法行为负责,处理这类问题一般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但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港口国都不能扣押军舰或对军舰进行检查,任何损害军舰权利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关于军舰舰员在他国港口的法律地位,1898年国际法学会通过的《关于船舶及其船员在外国港口的法律地位的规则》规定,军舰舰长和舰上的高级指挥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其他军官和舰员,按其登岸的性质不同而区别对待。舰员着军装登岸办理公务时享有豁免权。如发生违法行为,对方无权缉拿和审讯,应通过外交途径由所属国按本国法律进行制裁;非因公务活动在对方领土上发生违法行为又未着军装时,其法律地位则同当地侨民一样,不享受豁免权,当地国有权进行管制。(海军军事法院院长李星光)来源:解放军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