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辽宁海事局已于2月17日正式开始受理关于10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申请。根据规定,自2009年3月9日起,1000总吨以上的外国籍船舶,必须持有缔约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保险证书后,才准进出中国港口。并须在2009年3月9日之前持有直属海事局签发的证书,在此之前已持有其他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证书继续有效,原证书失效后必须换发直属海事局签发的证书。1000总吨以上的沿海运输船舶必须在2009年7月1日之前持有直属海事局签发的证书。适用于《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船舶(即载运持久性油类的船舶)不需要持有上述证书。
[背景链接]《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于2001年3月在国际海事组织(IMO)正式通过,该公约旨在确保因船舶燃料油泄漏造成的污染损害及时得到合理的赔偿。2008年11月21日,《燃油公约》正式生效,国际公约中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最后一个明显缺漏得到弥补。中国已于2008年11月17日加入《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公约》将于2009年3月9日对我国生效。公约对我国生效后,所有进出我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必须持有公约缔约国颁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并且,根据我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公约加入书时的声明,“本公约第七条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航行船舶”,因此国内航行的沿海运输船舶也在《燃油公约》第七条“强制保险或经济担保”的调整范围内。2009年7月1日后,中国籍沿海运输船舶也必须持有该《证书》。除2000载重吨以上的国际航行油船外,航行于我国水域的船舶没有强制性的油污保险的局面终于将得到改变。
来源:上海航运交易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