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的交付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争吵是为了确保员工、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法律、行政等例子制定本办法的法律法规。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和快递业务,接受邮政服务、快递服务和邮政业监督管理安全实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自治区、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国务机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设立的省级以下规定(以下简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寄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作。第四条 邮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完善安全保障机制,加强邮政行业交付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行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使用统一的商标、品牌大小或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商标、品牌大小或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是使用其商标、字号或快递运单企业统一安全保障管理,监督其业务的使用邮政行业安全管理制度由标准、字号或快递运单的企业实施。第七条 用户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或者限制邮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使用邮件零件、快件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冒领、擅自拆除、隐匿、破坏、转售、非法检查、非法扣留他人邮件、快递,不得损坏邮政设施、快递设施或影响设施正常使用。第九条 交寄、收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实名收发管理制度。第十条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依照检查用户交付的物品货物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的货物,检查货物的名称、枝芹游的性质和数量是否与货物一起发送详细信息单显示或相关信息1致;收发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的规定部门的规定应当作出检查标志。
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家庭提供相关书面凭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要求用户提供原始凭证,检查正确后方可收发。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如果在收发过程中发现禁止送货,应拒绝收发;如果发现已收发的邮件和快递中有疑似禁止送货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停止分拣、运输和交付。邮件,依法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快递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其他禁止发送交付物品或限制交付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通知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并依法妥善处理。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的邮政服务管理部门对邮件的规定,快递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电子邮件和快递进行安全检查标志。委托第三方企业对电子邮件、快递进行安全检查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免除邮件、快递安全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加强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确保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委托其他的单位代表邮政服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合作开设终端网点的,应当对收发、发送邮件、快递的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能够教育和培训。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向从业人员提供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长期、批量向寄件人提供送货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与寄件人(以下简称协议用户)签订安全协议的安全义务。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发现禁止用户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不得作为协议用户提供送货服务。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用户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邮件、快递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
鼓励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采取措施回收邮件和快递包装材料,减少和再利用包装材料。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使用环保材料包装邮件和快递。第十八条 邮件、快件塑料包装袋、普通胶带中铅、汞、镉、铬的总量以及邮件、快件塑料包装袋中苯溶剂的残留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第十九条 如果协议用户提供电子邮件、快递包装用品和胶带,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书面通知他们,提供的包装用品和胶带应符合国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