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海中的盗窃案件与陆地盗窃案不尽相同,但基于盗窃罪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可以认为“挖宝者”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7月15日上午,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备受关注的大海“捞”钢案(本报2009年6月14日一版曾作报道)进行第二次开庭后当庭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分别判处黄祥健、石新建等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至此,一场有关大海“捞”钢是罪还是错的争论在历经一年多后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结果。
2008年3月13日凌晨,天道酬勤国际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NEWHANGZHOU”(新杭州)货轮载运钢材9100吨从天津到越南胡志明市,途经台州市大陈岛海域时,因机舱进水在大陈岛东南27海里处沉没。经过台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和浙江省边防总队台州海警一支队(下称台州海警一支队)的海上搜救,船上23名船员全部获救。随同船体沉没的,还有船上价值5000余万元的9100吨钢材。
为减少损失,天道酬勤国际海运有限公司积极为打捞准备前期资料,并与该船的承保单位就保险理赔、货物打捞等事宜进行协商和沟通。
与此同时,这片海域中埋藏着价值5000余万元“宝藏”的消息不胫而走,一些头脑灵活的商人嗅到了其中的巨大商机。自以为颇有经商头脑的福建省连江县筱埕镇定海村的黄祥健就是其中之一。
2008年4月底,当黄祥健从吴焕宝(另案处理)处得知“NEWHANGZHOU”(新杭州)货轮沉船位置的经纬度后,大喜过望,当即与吴焕宝等人商定详细的“捞”钢计划,决定由黄祥健组织人员,用黄祥健、石新建等人为股东的“康顺9号”工程作业船打捞沉船上的钢材。销赃后,黄祥健一方得利润的65%,吴焕宝一方得利润的35%。不久,黄祥健通知“康顺9号”轮船长石新建,由石新建告知同村的黄作岳等部分该船股东,将船从山东青岛开至浙江台州,开始从大海中“捞”钢。
“捞”钢轻松赚到二百多万
“康顺9号”到达沉船海域后,黄祥健在岸上指挥,石新建在船上指挥,于同年5月初找到沉船。为了掩盖真相,这伙人故意用渔网作掩护,石新建组织船上人员黄家兴、孙瑞恩、孙瑞忠、陈金国、黄家胜、黄作岳、江明、陈景、张旭升、游建玉、赵世蒋、黄祥明、陈春旺、张金水等14名船员进行打捞。
第一次打捞到钢材后,黄祥健起了私心,他背着吴焕宝一方,指使石新建等人将船开到舟山市鸡山岛,把其中大部分钢材卸到“乌龙江”307号工程船上,由黄作岳押船、游建玉驾驶,将“乌龙江”307号船开到舟山六横岛一码头,把船上装载的钢材卸掉。而后,石新建等人驾驶“康顺9号”船回到沉船海域继续打捞,之后再将船开到舟山,接上游建玉、黄作岳和吴焕宝派到船上监督的池宗峰,一起到舟山长峙码头,将钢材卸到由孙瑞建(另案处理)联系的车上。与此同时,黄祥健积极寻找销赃买家,从2008年5月6日至9日,黄祥健就从买赃人俞孟勇(另案处理)处先后4次共获得销赃款人民币200余万元。
2008年5月8日凌晨,就在石新建等人再次驾船到沉船现场打捞钢材时,接到报警的台州海警一支队现场将他们一网打尽。在现场,海警们共查获被盗钢材总计199.13吨,其中钢筋20.94吨、钢板178.19吨,经估价,合计价值人民币94.21万余元。
被海警抓获的还有另一伙在此海域“捞”钢材的“信宏168号”上的吴祥杰等21名“捞”钢人。当时这伙人已经捞了近250吨钢材。
大海“捞”钢是错还是罪
此案是自2007年12月1日公安部授予边防海警依法享有对海上发生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后,台州海警一支队侦破的案值最大的一起刑事案件。案发后,该队立即和台州市椒江区检察院取得联系,就案件的定性和证据把握等问题进行沟通。椒江区检察院检察长孙文彬亲自听取案情汇报后,考虑到案情重大,当即派专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并为下一步顺利办理案件做好准备。
2008年6月7日、8日、19日,台州海警一支队将涉案的30多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报请椒江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年6月13日、15日、26日,椒江区检察院对涉案的黄祥健等30多名嫌疑人全部以盗窃罪批准逮捕。
2008年11月15日,台州海警一支队对黄祥健、石新建、黄作岳、孙瑞恩、赵世蒋、陈春旺、黄家胜、江明、张旭升、黄家兴、黄祥明、孙瑞忠、陈景、陈金国、游建玉、池宗峰、张金水等17人以涉嫌盗窃罪移送椒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椒江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今年6月11日,黄祥健等17人涉嫌盗窃案在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控辩双方激烈争辩,争议都集中在一个焦点上———擅自捞取海上沉船物是否构成犯罪?
椒江区检察院公诉人李婉贞认为:此案中,沉船后船主立即向海事部门申请了打捞,且制订了详细的打捞方案,这表明船主没有放弃对钢材所有权的打算,并在积极寻求办法打捞。而从犯罪嫌疑人的整个“行动”过程来看,他们打捞钢材都是经过事先预谋的,并非偶然打捞到或者是无意间打捞到这些钢材的。
公诉人还认为,嫌疑人的捞取行为,显然没有顾及到因此可能带来的,对沉船的破坏和对海洋的污染———因为他们在打捞的时候,用的是挖泥用的抓斗,而这种抓斗工作时很容易破坏沉没的船体,如果船上有易污染物,极有可能造成泄漏。
法庭上,李婉贞指出,虽然海中的盗窃案件与陆地盗窃案不尽相同,但基于盗窃罪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可以认为“挖宝者”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辩护律师认为,此案中打捞海上沉船物从行为方式上分析,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从刑法适用上看,盗窃罪的对象,应是他人实际控制、占有的财物,而控制范围必须具备‘力所能及’性。这个范围的大小,要按物主的能力来衡量并加以确定。”几位辩护律师当庭都表明了类似的观点,他们认为,此案的嫌疑人虽有侵占的故意,但取得的是他人的脱离占有物。脱离控制、脱离占有的财物,不是盗窃罪的对象,因而这些嫌疑人的行为不能构成盗窃罪。
“我根本不知道这是盗窃行为,要是知道的话,打死我也不干的。我自己的船就值1000多万元,我不会去冒坐牢的风险,也不会带10多位船员往这个火坑里跳……”黄祥健在庭上辩解道。庭审中,17名被告人全部作无罪辩解。他们认为,船沉到海底是摸不着看不清的东西,打捞行为不应该认定为盗窃。
其他几名被告人在庭上也表示,他们在打捞钢材过程中海面上并没有规定的标识,也无人看管,打捞的沉船是在公海区域,他们是由渔民组织起来的打捞队,打捞是合法行为。
“海上沉船物如同他人遗失的物件,所有权虽然属于物主,但已不由物主实际占有。明知是他人遗失物却仍擅自将其‘拿走’的行为不能一概认定为犯罪,而应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黄祥健的辩护律师说。
其他几位辩护人也认为,本案发生的打捞位置是水下55米,不是公共场所也非私人场所,不符合盗窃案的空间要求;从盗窃罪的对象来看,本案擅自打捞无人占有的对象不应构成盗窃罪。
第一次庭审进行了整整一天,围绕大海“捞”钢是错还是罪,控辩双方还是争论不休。
今天上午9点10分,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与第一次开庭基本相同,控辩双方的争论集中在大海“捞”钢是罪还是错上。
10点20分。法院宣布休庭。
合议庭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合议后,当庭作出宣判,认为黄祥健等1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以盗窃罪一审判处黄祥健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余万元,石新建等16人因相同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负责审理此案的椒江区法院法官王普国在判决后告诉记者,此案作为一起特殊的盗窃案,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指控成立,正是基于对盗窃罪这一法条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另据了解,法院近期将对另一起大海“捞”钢案的吴祥杰等21人涉嫌盗窃案和郑显明等2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开庭审理。(范跃红 唐丹萍 葛东方 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