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7日,厦门海事局在开展“铭**”轮见习水手王某适任证核发时,发现其服务资历存疑,厦门海事局按规定开展延伸审查。审查发现,该船员申请材料中服务簿所记载的两段资历系为虚假资历,相关资历不予认可,并给予相应处理。
案件情况
01
王某在船员服务薄上申请适任证书的两段服务资历为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0月26日、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5月9日。
02
厦门海事局在对其资历审核时,通过信息化平台并未查询到其进出港报告,随后按规定通知厦门同安海事处上船开展调查核实。
案件调查
2024年8月27日,厦门同安海事处执法人员就上述两段资历对“铭**”轮开展现场勘验,查阅了“铭**”轮上的航海日志及排班表等相关记录;
2024年9月4日,执法人员约谈船舶所有人王某,其提供的情况说明称见习水手王某从2023年6月30日至2024年5月9日期间偶尔在船偶尔不在船,总在船时长未达到6个月;
2024年9月25日,执法人员约谈当事人王某,其称在“铭**”轮服务期间偶尔上船,偶尔没有,其不懂也未按规定记录见习记录簿。
结合勘验笔录、船东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及船员服务薄等相关证据证实王某在船服务期间多次离船,只有部分时间在船,既不满足3个月的见习资历要求,也不满足6个月的服务资历要求,王某的两段资历为虚假资历,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情形。
法规速递
《船员服务簿》是船员在船服务的法定文书,所记载的船员服务资历是船员考试、晋升和换证的重要条件,也是船员工作经验和技能提升的详细记录。
涉及船员利用虚假资历申请换证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适任证书,对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处罚结果
王某以欺骗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厦门海事局依法给予王某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撤销相关行政许可。
海事提醒
引以为戒
船员服务资历是船员积累实践经验、提升业务技能的必要途径,足够的服务资历和良好的任职表现是船员取得适任证书的必要条件,切不可弄虚作假。海事部门呼吁广大船员通过正规渠道参加培训和考试、积累资历,以合法方式换取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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