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船舶证书中标注的丈量吨位与实际严重不符的情况在长江扬州段时有发生,特别是“大船小证”(即船舶证书上标注的吨位小于船舶的实际吨位)的问题较为突出。“大船小证”除了规避国家行政规费外,还降低了船舶安全设备和人员的配备要求,给水上交通安全环境带来重大隐患,同时严重干扰了航运业和造船业的发展。
专项检查中,对于发现的实船吨位与证书吨位严重不符的船舶,扬州海事将禁止其离港,并协调船籍港船舶检验登记机构对该船进行吨位重新丈量,并签发新的船舶吨位证书;如由于船舶吨位的变化而使船舶安全设备和人员的配备要求发生改变,将要求船舶按规定进行整改,在整改合格后方解除禁止离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