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小抄?替考?这些考试作弊行为扣大分!

   2026-02-06 20
核心提示:  夹带纸条  资料等传统作弊手段  案例  2024年3月,丹东海事局组织实施的辽宁辖区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实操评估考试时,3名考生夹带写有复习资料的纸条进

  夹带纸条

  资料等传统作弊手段

  案例

  2024年3月,丹东海事局组织实施的辽宁辖区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实操评估考试时,3名考生夹带写有复习资料的纸条进入考场,并在评估问答环节中被监考人员发现利用复习资料回答相关考试问题。

  处理

  调查后,考官按规定对涉事三名考生采取责令退出考场、宣布本科考试成绩作废、船员违法记分8分、纳入船员信用管理等措施。

  无线电子设备作弊

  2024年3月

  辽宁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组织开展社会考生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评估,执法人员在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过程中发现3名考生存在违纪作弊行为。

  经查,3名考生将违规携带的针孔摄像机藏于衣领下方,将违规携带的蓝牙耳机置于考试专用耳机内,考试过程中通过摄像头偷录考试试题传输至考场外,考场外人员将试题答案通过蓝牙耳机告知考生。

  监考人员在考生交卷摘下耳机时发现其行为异常,及时跟进后缴获违纪作弊工具。

  根据考场规则及船员违法计分办法,取消该3名考生申考职务下所有考试、评估成绩,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相应的船员适任考试,同时违法记分8分。

  2024年5月

  辽宁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组织开展的社会考生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理论考试中,监考人员发现一考生行为异常,存在违纪作弊行为。经调查,该考生携带的电子作弊工具是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经简易改装的电话手表。考试前,该考生仅将手机上交至统一保管处,未按要求将携带的其他电子设备一并上交。该考生用黑色胶布缠在电子作弊工具外,以当天穿着的黑色T恤和黑色外套做掩护,在考试过程中偷拍考试题目并传输至考场外,再由考场外人员传回答案。因考试期间考场已采取有效措施屏蔽无限电子信号,该考生未接收到任何题目答案。根据考场规则及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取消该名考生申考该职务下所有各科考试、评估成绩,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相应船员适任考试,同时违法记分8分。

  划重点!!!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及全国海事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员培训质量提升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规范船员职业全生命周期培养和管控,丹东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其实施办法、《船员远程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船员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辖区船员考试考场设施设备,提升船员考试管理能力,加大对考试作弊行为的防范力度。

  船员考试作弊行为

  将会有哪些严重后果呢?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对其第一次行为进行口头警告,如再次发生,则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宣布其本科目考试成绩作废:

  (一)在考场内吸烟、喧闹;

  (二)在桌椅上涂写任何文字或标记;

  (三)在答题卡或答题卷上做与答题无关的标记;

  (四)在答卷的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

  (五)在考场内交头接耳、示意、对答案;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七)有与计算机考试无关的软硬件操作。

  第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宣布其本科目考试成绩作废:

  (一)随意挪动考场内的考试桌,随意调换座位;

  (二)夹带纸条、资料等;

  (三)携带通信工具进考场未放置在指定位置,但信息内容与考试无关;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传、接物品;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卷、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

  第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当期所有的考试科目成绩:

  (一)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卷、答题卡;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

  第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申考该职务下所有各科考试、评估成绩,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相应的船员适任考试: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

  (二)使用手机及电子作弊工具;

  (三)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四)故意损坏计算机考试的软硬件设备;

  (五)威胁、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第十五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经发现者,是在校生的,建议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试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考生受到取消考试、评估成绩行政措施的,由海事机构记入船员技术档案重点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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