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承托运人和谐关系
审议并通过这一规则的大会和该规则的缔约国,在该规则文件中重申:采用统一规则,对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运输合同进行规范,将促进法律确定性,提高国际货物运输效率,便利过去相距遥远的当事人和市场获得新的准入机会,从而对促进国内、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缔结了这一公约。
综合上述,该规则是致力于:在发展现代化运输的条件下,建立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和谐法律关系,体现现代国际贸易、物流和信息化及电子商务等多领域的发展成果,试图成为协调和平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各关系方利益的法律规则,以实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
显然,‘鹿特丹规则’的宗旨,是要通过整合现存的海运公约,对现存的国际海运制度和秩序进行整合,创立一套旨在对涉及海运区段的国际货物运输规则进行更新和协调统一的规则,以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增强法律确定性,提高国际货物运输效率和商业可预测性,减少或消除国家之间贸易流通的法律障碍。
然而,这个规则的宗旨在总体方向上,与其他现存的国际海运公约是一致的。在这方面,与其他现存的海运公约相比,这个规则并无特别之处。但是,在具体的调整范围方面,‘鹿特丹规则’则与其他国际海运公约之间存在着差异,有其自己的特点。该规则除了有意对调整海上区段的国际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制度进行统一外,还要在调整包括海运在内的门到门运输和电子化单证等关系的法律制度方面实现国际的统一。为此该规则设定的调整范围突破了单纯的海运区段,将其适用范围设定为‘海运加其他运输方式’。
试图统一海陆空运输法
多元化的世界,不但是国际货物运输法统一化的基本前提,更是推动这种统一化努力的根本动因。各国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不同法律制度,显然与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迅速发展着的国际货物运输不相适应,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限制了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开展。因此,国际社会一直在坚持不懈的努力寻求消除各国相关法律制度差异性的途径,以实现统一各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理想。
这种努力主要表现为国际社会一直在致力于制定一部争取可以为整个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统一的国际运输法公约的尝试。可以说,在海上、航空、公路、轨道等各个运输领域内,国际社会试图通过这种途径,统一国际货物运输法的努力,从未停止过。(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