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君副庭长在培训班开班仪式讲话中指出,举办《海事审判与海事实务培训班》不仅是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今年确定的一项工作任务,也是贯彻落实去年召开的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海事审判工作,提高海事审判水平,不断拓宽审判人员在海事和航运专业领域的相关知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海事审判工作的专业性特点决定了海事法院的法官不仅要掌握和精通普通民商事法律制度,同时还应当掌握和了解海事实务和航运实务,精通外语。为此,我们首次举办了这一期海事审判与海事实务相结合的具有主题调研内容的培训班。
王彦君副庭长在讲话中要求,此次培训班要做到务求实效、不走过场,联系实际、搞好调研,虚心求教、有所收获。主办此次培训班,是最高人民法院自1998年组织海事法官到远洋船舶实习以来最大规模的职业培训班。为办好这次培训班,本庭与交通部海事局有关部门进行了较长时间的详细磋商,包括安排实习的港口城市,确定各海事局业务指导人员,起草专题调研提纲。目的就是通过培训,提高中青年法官的海事专业实务方面的知识,拓展视野,不做外行,提高海事审判水平。
近几年,海事法院以及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有一批中青年法官从事海事审判工作。由于相当一部分法官并没有海事实务和航运实务的经历,如何提高海事法官的职业水平,成为海事审判队伍建设中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海事审判第一线的法官,要了解和掌握海事实务和航运实务第一线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与交通部海事局经协商,最终选择全国十个港口城市作为实习考察和调查研究地点。希望大家在实习考察和专题调研中,联系海事审判和航运工作实际,虚心求教,深入海事实务工作的第一线参加海事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全过程,到港口企业和航运实务部门调查了解情况,有针对性的搞好调查审判研究工作。
王彦君副庭长在讲话中强调,为搞好此次培训班的主题调研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专题调研提纲,包括海事调查程序与海事审判程序,海事调查证据与海事诉讼证据,船舶污染海域损害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船舶碰撞事故逃逸的法律责任,陆源污染海域损害赔偿诉讼,无船承运人提单,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集装箱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及法律适用等八个方面的专题。希望大家结合海事审判工作搞好调查研究,为审判工作服务,为航运实践服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凡是在此次培训班完成的专题调研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将优先安排在本庭编辑出版的《审判研究与指导》上发表。
海事审判与海事实务培训班自7月23日开始,至8月10日结束。
来源: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