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因此,用于出口货物的内陆运输费用,经济营费等扣除要分析出口是可退税货物还是免税货物物品,即出口免税货物,其相关费用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当然,属于出口单价的境界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属于扣除范围,应当减少当期出口收入. 此外,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属于服务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不得扣除进项税的批准,取得国际货物运输输送代理机构的发票,进项税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扣除。但是,如果取得营改增试点单位(上海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是国内费用,则根根据劳务对应的货物作为进项税的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