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降低20%
航运在线9月29日讯(马桂山)9月28日,“山东海事局辖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签字仪式”在青岛举行。青岛、日照、烟台、威海四地市港口(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聚集青岛,与青岛、日照、烟台、威海海事局局长签署《港口建设费委托港口经营集团代收协议》。山东海事局局长袁宗祥出席签字仪式,副局长徐增福主持签字仪式。
据山东海事局袁宗祥局长介绍,2011年5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布《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国家将调整港口建设费征管政策,涉及缴费人的政策调整内容主要是征收主体由原港口经营人调整为海事管理机构,同时降低了征收标准,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较原征收标准降低了20%,并扩大了免征范围,大大减轻了缴费人的负担。此举将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我国水运事业和运输企业健康发展。
从山东海事局港口建设费征稽部门负责人了解到,自2011年10月1日起,山东辖区港口建设费由山东海事局所属各分支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征收采用直收与代收并举的方式。征收的港口建设费资金80%上缴中央国库,20%缴入所在城市对应层级国库。
征收标准较调整前下降了20%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为: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按照规定标准减半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扩大了免征范围
调整后,免征港口建设费的货物包括:我国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国际过境货物、国际中转货物、保税货物(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的除外);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空集装箱(商品箱除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未作调整,调整前后口径一致,是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不得装船或提离港口
对于缴费人不缴或者少缴港口建设费的,地方财政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袁宗祥局长表示,海事部门必须按照上级要求做到各项准备全面到位。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三个确保”的要求:一是确保依法征收、文明征收;二是确保港口正常经营;三是确保平稳接管、资金安全。他说,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政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山东海事部门一定能够把改革政策执行好,为我国的水运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