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意见的公告

   2026-02-06 00
核心提示: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意见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告 2012年第16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

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意见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告

2012年第16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对原交通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151号)进行修改,删除第三部分第一段中的“报废船舶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运输,视情节轻重,予以扣留封存或者强制拆解,所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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