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鑫是名渔船船员,曾同方清发生过争吵,互相都看对方不顺眼。李鑫一直怀恨在心,决定伺机报复,事先购买了一把尖刀。
2012年11月6日13时许,李鑫在大连市高新园区龙王塘港口,故意惹怒方清,双方争吵迅速升级,厮打过程中,李鑫掏出了尖刀,将方清的脸部划伤,随后迅速潜逃。直到今年4月被抓获。经鉴定,方清面部损伤符合锐器伤,现留有总长36厘米的明显瘢痕,其损伤程度属重伤。
7月16日,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李鑫犯故意伤害罪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鑫的家属主动赔偿方清经济损失50000元,获得了方清的谅解。
审理过程中,李鑫指认了购买作案工具、案发现场和丢弃作案工具现场的照片,且有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方清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以及李鑫的陈述、法医鉴定意见和辨认笔录等多项罪证,足以对其罪行作出认定。
9月16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李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持械伤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其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法院最终判处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