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上诉人):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下称自来水公司)。
被告(上诉人):肇庆市粤星船务有限公司(下称粤星公司)。
“粤星06”轮属粤星公司所有;系钢质油轮,船长30.7米,宽7.15米,深2.7米,总吨位142吨,净吨位80吨。粤星公司属下的"广海"号船系钢质液货驳船,船长31.8米,型宽12.2米,型深3.7米,总吨位463吨,净吨位259吨。粤星公司在未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广海”号油驳船停靠在广州港芳村海军码头,作为向广州钢铁厂供应燃油的卸油码头和中转油趸。
1997年3月17日下午,“粤星06”轮在虎门装载重油后开往广州港芳村海军码头。18日约1800时抵靠芳村海军码头的“广 海”号油趸船卸泊。20日约1800时卸完油后,“粤星06”轮船员麦杰林、黄社金与“广海”号油轰船值班员赵新刚共同拆卸连接于两船之间的软油管。在拆卸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软管内的存油泄于油趸船甲板上,并有约500公斤重油流入江中。“粤星06”轮船员和“广海”号油趸船值班人员事后均未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粤星06”轮于当晚驶离广州港。
自来水公司属下的白鹤洞自来水厂吸水口设在“广海”号油趸船下游约300米处,该吸水口上面安装了用于拦截垃圾的尼龙网但未设置固定的围油栏等其他防污设施,以致从“广海”号油趸船甲板上流入江中的重油严重污染了该吸水口,造成自鹤洞自来水厂被迫停产达103小时。污染事故发生后,广州市环保局和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作出了对粤星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联合调查小组边认为:"这次鹤洞水厂受污染停产,还暴露出我市水厂全无抗御污染的设施,应急处理(包括事后清理)能力薄弱"。
白鹤洞自来水厂吸水口受污染后,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组织人员清理油污,并委托广州三江(船舶)防油污公司对吸水口附近河面及其他物体表面附着的油污进行清除。由于水厂吸水口的垃圾隔离网吸附污油过多无法清除,自来水公司只好拆换。除广州三江(船舶)防油污公司的清污费用35840元由粤星公司支付外,自来水公司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广州市价格事务所评估为243306.83元,其中包括停产损失181941.29元、拆换垃圾隔离网费用47241.54元、租船费6302元、清污加班费3321元以及损失评估费4500元。
海事法院审理认为,船舶在港内设置油趸和装卸油类等危险货物,应当报经港监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漏油事故;停止作业收解输油软管时,应事先关好有关阀门,并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流入水面;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但粤星公司在港内设置油趸和驳卸燃油事先未报经港监部门批准,在卸完货物收解输油软管时,又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发生漏油污染事故。事故发生后,粤星公司不及时采取清除措施并及时向港务监督报告,而是隐瞒事实,逃离现场,以致漏出的重油严重污染了自来水公司属下的自鹤洞自来水厂吸水口及附近水质,造成该水厂被迫停产。本案所涉事故与粤星公司的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粤星公司依法应承担其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主要赔偿责任。因本次污染事故中,流入珠江的重油并不很多,原只能造成局部水面污染,但由于白鹤洞自来水厂无设置固定的围油栏等抗御污染的设施,而且该水厂事发后的应急处理能力薄弱,不能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以减轻污染,致使污染程度扩大,水厂被迫停产达103小时。自来水公司作为水资源利用单位,本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主运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健全防污设施,但其该为而未为,其过错是本案所涉事故造成污染损失程度扩大的原因之一。鉴此,粤星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造成自来水公司经济损失80%的赔偿责任,自来水公司应自行承担20%的损失责任。
自来水公司的经济损失经广州市价格事务所进行公证性评估为243306.83元,基本合理,海事法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及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海事法院判决:粤星公司赔偿自来水公司经济损失194645.46元及其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13700元,由粤星公司承担10960元,自来水公司承担2740元。
粤星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称:粤星公司泄漏了约500公斤重油落水是事实,如果自来水公司有抗御污染的设施,是不可能影响其正常生产,也不可能导致其损失的。自来水公司的损失明显夸大,其通过广州市价格事务所评估损失的资料均由其单方提供,自来水公司从珠江吸水是要付费纳锐的,利润应扣除一切费用、折旧及税收后再计算,不可能如其所述,且其加班表有伪造成份,因此,自来水公司的损失不应由粤星公司承担,而应从其自身寻找原因。请二审法院驳回自来水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
自来水公司答辩称:广州市价格事务所是具有合法资质的价格评估专业机构,其出具的损失估价报告内容真实、程序合法,是正确的。广州市政府规定暂不收水资源费,自来水公司也从未缴过水资源费,因而不存在水资源成本费问题。水厂没有防污设施,并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应该为粤星公司的过错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粤星公司未征得港监部门批准,擅自在芳村码头设置油囤进行油类装卸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粤星06”轮在卸油作业中未按照环保法和防止船舶污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违反操作规程,以致发生了泄漏油事故,污染了珠江水域。事故发生后,粤星公司未向港务监督及时报告,亦未及时采取清除措施,而是隐瞒事实,逃离现场,其行为是恶劣的,以致漏出的重油严重污染了自来水公司属下的白鹤洞自来水厂汲水口及附近水质,造成水厂被迫停产。因此,粤星公司的行为是导致自来水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自来水公司作为水资源利用专业公司,但长期以来对属下水厂汲水口不设置固定的围油栏等抗御污染设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且其事后应急处理能力相对薄弱,对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尽职尽责,因此,对本案损失的扩大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原审据此判令双方按8:2分担损失是正确的,应予维持。粤星公司对广州市价格事务所对本案损失的评估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因此,粤星公司提出广州市价格事务所对本案损失的评估,不真实,本案损失不应由粤星公司承担的上诉诸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c。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