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全损,船价按实际价值计算,不按保险价值计算

   2026-02-06 00
核心提示:1995年3月21日,原告蛇口通海轮船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通发"轮满载集装箱由厦门驶往香港,次日0730时在粤东甲子角附近遇浓雾,能见度100米以下,真航向252°,船长上
1995年3月21日,原告蛇口通海轮船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通发"轮满载集装箱由厦门驶往香港,次日0730时在粤东甲子角附近遇浓雾,能见度100米以下,真航向252°,船长上驾驶台操作,并安排水手在船首了望,同时在雷达上发现有来船回波c0745时与"深远驳一"轮碰撞。在碰撞前,听到对方船舶用VHF喊"不要向左转"。碰撞的位置是22°44.24N、116°06.63E。"通发"轮0736时所处位置与碰撞位置的距离为1.2海里,航迹向229°。   被告深圳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深远驳一"轮装载集装箱于1995年3月21日自由香港开往汕头,航行过程中遇雾,次日0640时船长上驾驶台,当时航向为079°,航速前进三(约7节)。0700时雷达发现左前方和右边各有一回波,约0720时右边的目标通过,左边目标相距4.08海里,0730时右转至099°,0735时听到左前方两短声笛号.即用VHF叫对方"千万不要左转"随  后"通发"轮艏与"深远驳一"轮左舷前部相撞,"深远驳一"轮沉没。"深远驳一"轮值班轮机员证实该轮从香港开出至碰撞前3~5分钟一直全速航行,从未减速,且无人通知机舱是雾航。   碰撞发生后,被告"深远驳一"轮的航海日志等资料随船沉没。原告"通发"轮的航海|日志记载:"0741时,停车—全速后退",轮机日志记载:"0745时船与前方一条船发生碰撞,主机因撞击而停车,迅速起动(倒车时主机停转)"。   "通发"轮期租租金为每天2750美元,事故发生后,去汕头港接受调查至复航返回的时间为4.6天,修船时间9天,修理费及检验费184964元。"深远驳一"轮船货全损,该轮系原告于事故前9个月购得,购船价632000美元,接船费用51646.54美元,船舶保险金额为650000美元,备件费68194.76美元等。   原告于1996年3月25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碰撞事故责任并赔偿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原告的船期损失、修船费等50万元。被告反诉并答辩称?原告应对碰撞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要求原告赔偿被告包括船舶损失65万美元在内的各种损失共计1171321.94美元。   海事法院认为,"通发"轮的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关于航速和避碰措施的记载不同,应以轮机日志为准,即碰撞前"通发"轮并没有减速和停车。从0736时"通发"轮的船位到碰撞位置的连线是229°,而此前的航向是252°显然,"通发"轮向左转向了二根据0736时到碰撞位置是1.2海里推算,"通发"轮碰撞前的航速是8节。"通发"轮和"深远驳一"两轮在本次事故中都有过错,都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通发"轮雾中航行未使用安全航速在能见度小于100米、雷达荧光屏上已发现来船目标后,仍保持8节的速度航行;船长未能正确使用雷达对来船进行连续观测,及早判断碰撞危险的存在,而是盲目向左转向。"深远驳一"轮雾航中未派水手了望:主机未准备至随时操纵状态,未使用安全航速,船长亦未能正确使用雷达对来船的动向和碰撞危险作出准确的判断。由于两轮严重违规,导致两轮相撞的严重后果。"通发"轮盲目向左转向,过错大于"深远驳一"轮,对此次碰撞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60%的责任,被告承担40%的责任。其中被告的"深远驳一"轮价值按实际价值计算,不按保险价值计算,因购入至沉没仅使用9个月,故本案中以其购买价格计算。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船舶修理费73985.6元及利息、船期损失14960美元及利息:原告赔偿被告船价和船期损失414270.67美元及利息、其他损失79488.78美元、人民币44279.76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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