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告新海天航运被驳回起诉钩断海底光缆证据不足

   2026-02-06 00
核心提示:中国电信告新海天航运被驳回起诉钩断海底光缆证据不足2004年07月21日  案 情   据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诉称,2001年9月20日,被告上海新海天航运有限公司所
中国电信告新海天航运被驳回起诉钩断海底光缆证据不足 2004年07月21日   案 情   据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诉称,2001年9月20日,被告上海新海天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安达海”轮因选择锚位不当,未能运用良好船艺避风和防止走锚,在离汕头海缆登陆站约20公里处将原告拥有和管理的中美海底光缆钩断,致使该光缆通信中断。海底光缆被钩断后,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修复,而事故也使光缆的使用年限和通信质量受到极大影响。被告已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承担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万元。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包括中美海底光缆路线图、修理费用电汇凭证等21项证据。   被告上海新海天航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安达海”轮钩断海底光缆的证据,原告诉称被告的“安达海”轮在汕头企望湾海域锚泊期间钩断海底光缆毫无根据。原告作为中美海底光缆以及亚欧海底光缆在中国区域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汕头海域铺设和使用海底光缆,没有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以便使有关部门发布通告和在海图上标示,因此,海底光缆被钩断是原告的过错造成的,应由原告承担责任。   法院接受了原告的海事证据诉讼保全申请,并经被告申请,法院向解放军某部队调取了一份海底光缆被钩断当日该部队观测到的海面情况证明。   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对多项证据和事实没有异议。1999年,亚欧海底光缆交付使用,该光缆在39个国家和地区共设33个登陆站。原告是该海底光缆连接中国部分段的维护主管,根据亚欧海底光缆系统建设和维护协议的规定,当光缆受损时,其相应的维护主管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各方进行索赔、提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1998年,中国海洋局发布了海底光缆铺设施工公告。2001年9月17日,“安达海”轮在从防城港驶往中国北方港口途中,因遇台风,在汕头港南部企望湾附近海域抛锚避风。其大副、二副在法院作证时称,二副在海图上标出了部分海底光缆的位置,认为在该地抛锚不会损坏海底光缆。   解放军某部队提供的证据称,当时搜索海区,发现有一艘目标船舶停泊,另外有两艘中型目标船舶在正常航行。   判决   法院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本案属船舶触损水下设施损害赔偿纠纷。本案所涉亚欧海底光缆系统在中国内地发生损坏事故,即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内地,根据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内地的法律。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海底光缆的损害赔偿诉讼。   原告主张被告所属的“安达海”轮是肇事船舶,并依法举证。但从原告提供的海底光缆损坏事故发生后在附近海域录像中所发现的船舶看,该船舶明显不是“安达海”轮,且根据解放军某部队的观测,在海底光缆损坏事故发生当时,在海底光缆区域除“安达海”轮外,另有一艘船舶在台风中航行。该海域当时至少有2—3艘船舶正在航行或停泊,“安达海”仅存在损坏本案海底光缆的可能性,并不能确定“安达海”轮就是肇事船舶。   因证据不足,法院驳回原告诉讼。 来 源: 民营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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