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追踪案起死回生始末

   2026-02-06 00
核心提示:一起追踪案起死回生始末2004年08月04日  1997年4月7日,江苏省某进出口公司将出口至印度的60桶货物交由上海某国际货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出运,结果只有19桶
一起追踪案起死回生始末 2004年08月04日   1997年4月7日,江苏省某进出口公司将出口至印度的60桶货物交由上海某国际货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出运,结果只有19桶被运至目的地,41桶灭失,致使收货人遭受17000多美元的损失。该批货物伍出运前曾投保了出口货物海洋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然后代位向B公司追偿。   但公司对保险公司的追偿置之不理,保险公司准备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律师看完案卷后认为,从法律上来说,保险公司不能起诉B公司。因为从签发的提单表明,保险公司在此次运输中的身份只是承运人的代理,根据法律,只起诉承运人,而不能起诉承运人的代理。尽管B公司和承运人实际上可能是一家,但由于名义上都是独立注册的公司,因此不能起诉B公司。 :   既然根据法律保险公司无法对其在国内提起诉讼,只有另谋它策。在了解到该承运人可能是香港公司后,保险公司委托了香港的追偿公司代为向这家香港公司追偿。但香港方面指出,提单所载明的承运人是一家台湾公司,该公司在香港确实也开了一家同名公司,但此香港公司在名义上是独立的。据他们的经验,这家香港公司对待索赔一贯是置之不理的。因此,只有去台湾起诉才有可能追回此案。但此案标的并不大,去台湾起诉费用较高,很可能得不偿失,只得放弃这一途径。 :   由于货物灭失很可能发生在新加坡转拼期间,又找了一家新加坡的追偿公司,请他们代为向实际操作转拼的公司,即实际有过失的公司追偿,但他们作了一番努力后也失败了。 :   所有能想到的追偿途径都试过了,都失败了,诉讼时效也过了。是否还有其它的途径可以继续追偿?保险公司经多方了解,得知江苏省经贸委有一个货主协会组织,他们的宗旨之一就是维护货主的利益。抱着试试看的心理,保险公司与货主协会联系,希望他们能给予指导和帮助。听完了案情,货主协会表示,尽管保险公司不是协会的会员,但此损失也是我们国家的损失,他们愿意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   货主协会很快查清了这批货物的提单是上海B公司签发的,但实际揽货的是南京的D公司。他们立即请这家公司,协助向上海的B公司追偿。B公司口头承认他们应对此提单项下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的灭失承担责任,但声称他们并不是实际过错方,将货物弄丢的是新加坡代理,他们将向此代理追索此案,如能追回,将赔付保险公司。因为此案的诉讼时效已过,保险公司只好同意这一方案。但B公司实际所做的是找了一位境外律师出面拒赔此案,称时效已过。   保险公司再次向货主协会请教,他们又一次热心地给予指导,告知上海市的货代协会对上海市的货运公司有管理职能,可以直接向他们投诉。上海市货代协会同样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召集保险公司和B公司进行了一次调解。这次B公司作出了比较积极的反应,给保险公司和货代协会一份书面承诺。但由于该公司本身只是货运公司,赚取的只是佣金,此案损失又较大,他们先行赔付有困难。因此他们将向新加坡方面追索,追索完毕后再赔付保险公司。他们同时提供了一些表明他们已请律师向新加坡方面追索的文件。   此后,江苏省货主协会利用B公司派人来江苏扩大业务之际,多次督促该公司应注重信誉,认真对待客户的索赔。B公司终于意识到,此案久拖不决,已对其信誉产生了不利影响,对扩大在内地的业务将带来负面的效果。B公司在为此案已花费了相当可观的律师费,但能否顺利完成向新加坡方面的追索诉讼还是个未知数的情况下,决定先行赔付后,再继续向新加坡方面追讨,但希望保险公司体谅该公司的困难,能在数额上作些让步。保险公司表示同意。协议达成几天后,该公司便将赔款付至保险公司账号,此案终于得以结案。   此案的追偿一波三折。在保险公司山穷水尽疑无路时,江苏省货主协会和上海货代协会的帮助又使本案起死回生。 作 者 : 张 耐 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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