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无理拒付
2004年08月05日
[ 案 例]
去年,一外贸公司向议付行(下称:J行)提交由日本一银行(下称T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受益人担保两点不符,一是过装效期,二是客检证未提供。J行审核后寄单。3天后,T行电称拒付,理由正是担保的两点不符,并保留单据,听候处理。受益人也与申请人联系赎单。不久T行来电称,申请人要求扣除10%的货款,否则拒绝接受单据,并要求J行回电是否接受最终付款。受益人答复不同意减价。J行发电到T行不同意扣款,同时要求继续保留单据,直至申请人全额付款。之后T行一直无回音,也未付款。受益人从船公司得知,货已被申请人提走,显然T行已放单给申请人。此时,受益人已由被动转为主动,要求J行发电给T行,退回全套单据,以此向T行施加压力。J行按受益人的指示,发电至T行,指出“受益人不愿意减价,请贵行立即退全单”。T行只好做申请人的工作,同意全额付款,该交涉案终于以受益人的获胜而结束。
南美一银行开出期限为30天的信用证,我议付行正常议付交单后,开证行既不承兑也不拒付,并对我方银行的查询不做任何答复。两个月后,受益人了解到货已被申请人提走,便要求议付行发电通知开证行付款。对此电报,开证行仍然不予回答。鉴于上述情况,我方银行委托我海外分行协助处理此案,经我海外分行的努力,该行终于对我议付行做出如下答复:;我们已通知了开证申请人解决此事,但申请人要求发票金额减价处理,请受益人商量解决。对此,我议付行在回电中明确指出:“鉴于贵行在合理工作日内对单据没有提出任何不符,故无权拒付,按照UCP500应立即无条件付款,并应赔付我行由此而产生的利息损失。”10天后,开证行回电,电文中对我议付行提出的观点及要求避而不谈,只是讲此事将由受益人与申请人协商解决。随后,我议付行再次请我海外分行出面与其交涉,坚持议付行的观点,由于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的合理工作日内,没有对单据提出不符,并且自行放单,故无权拒付,必须付款。直至寄单半年后,开证行才付款,而有关利息损失仍在追索中。
[分析]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下称〈统一惯例〉)的根本宗旨,就是开证行一旦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开证行就无权撤销信用证。此外,未经有关方的同意,开证行也无权修改其内容,这些构成了开证行的一项确定保证,即对受益人负有付款、承兑和到期付款的保证责任。以上案例中,开证行经营作风恶劣,自行其是,己严重违背了国际惯例。第二例中的开证行,是典型的不遵守国际惯例,无故拖延付款达6个月,吃了受益人的头寸,还不赔偿利息损失。第一例中的开证行,借故单据不符拒付货款,与开证申请人串通放单,以达到赖账的目的。这家开证行的行为,与国际贸易中发生的违规开证行和不法商人共同对受益人进行欺诈的行径,如出一撤。该案中的受益人,因单据存在瑕庇,对担保结汇所蕴含的风险认识不足,被开证申请人借机要挟削价,使受益人处于被动的地位。之后又因获悉货物被客户提走的信息,出现开证行交不出全套单据,对受益人有利的局面,而最为关键的是,开证行意识到开证申请人未付款就将货物所有权转让是非法的,考虑到开证行的自身利益,只好做开证申请人的工作,并全额付款。
[处理经验]
以上案例有三点值得借鉴,一、义付单据出现不符点,不要习以为常也使用担保,要充分做好事前的化解工作。二、如果一定要使用担保结汇,要慎重分析客户资信,并且要区别使用,客户资信一般和较差的,最好使用打不符电的办法,虽然向开证行交单速度比担保慢点,但比担保稳妥,不至于冒开证行擅自放单的风险。三、当开证行拒付后,没有退单,一定要了解货物的下落,特别是掌握开证行随意交单情况后,要以客户不是合法货物持有人为由,加大对开证行的催收款力度。对于无理拒付的开证行,有两中可供参考的办法,一种是建议我方银行的总行,向世界银行委员会进行投诉,控告该开证行不讲银行信用,使得该行信用等级在下年度降级。但这种办法不能对受益人因开证行违规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救济。另一种是国际上较常用的,依照英美衡平法,开证行撤回允诺陈述而禁止翻供原则,并依据美国《统一商法典》,对违规开证行绳之以法。
作 者:张 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