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因受理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运集团)与上海申远轮船有限公司(下称申远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变卖了申远公司所属的"申远"轮以清偿债务。"申远"轮变卖得价款1673100元,扣除变卖该轮产生的公告费和变卖费用等合计134369元,可供债务清偿的实际金额为1538731元。
根据法院的判决,在海运集团与申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远公司得赔偿海运集团3061332.08元及该款项的利息。根据债权登记,申请在"申远"轮变卖价款中受偿的债权尚有:1.湛江海滨船厂的船舶修理费及其滞纳金189570.77元;2.中华造船厂修船分厂的船舶修理费179000元;3.上海浦东新区建沪船舶物资经营部的购买船用缆绳款30000元;4.陕柴特约维修部的购买柴油机缸盖款10000元。
海事法院认为,海运集团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请求属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项赔偿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应优先受偿,而湛江海滨船厂,中华造船厂修船分厂、上海浦东新区建沪船舶物资经营部和陕柴特约维修部的请求均不具有船舶优先权,其债权均属一般债权。由于"申远"轮的变卖价款不足清偿海运集团的赔偿请求,故海事法院裁定湛江海滨船厂、中华造船厂修船分厂、上海浦东新区建沪船舶物资经营部和陕柴特约维修部登记的债权不在该价款中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