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进出口公司向某国M公司以CFR的价格条款发运了一批出口货物。M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给S公司来函称,他们把集装箱打开时,发现货物的外包装纸箱大部分没有系打捆带,有的纸箱甚至没有封口,以致相当数量的货物短少。M公司为此向S公司提出索赔。
收到M公司的这份传真以后,S公司立即给M公司回电,要求他们在处理这批货物之前,一定要做到以下三点:(l)迅速与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取得联系,让他们派人到现场查看并清点这批货物,然后再根据开集装箱检查的实际情况写出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2)迅速与保险人或保险人代理取得联系,让他们立即派人查看现场,也写出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3)收货人自己也要出具一份包括照片在内的货损详细清单,并与上述证明文件一起立即寄达S公司。
令人遗憾的是,M公司并没有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去做,他们在三四个月之后才给S公司寄来了一些货损的照片以及一份由目的港转运装载该货物集装箱的卡车司机签发的一份证明材料,仅依据这两份材料向S公司提出索赔。而在此之前,M公司在没有经过发货人、承运人和保险人任何一方授意或许目的前提下,就私自将这批受损的货物推销出去了。
这批货物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赔偿?让我们先对具体问题作一些具体的分析后再下结论。如果承运人出具的提单上明确标明了"包装破损"、"外包装没有系打捆带"之类的批语,货物的损失则应该无条件地由卖方(即发货人)承担。因为承运人在提单上的批语已经表明货物在由卖方交付承运人之前就已经受损,而且这种货损是由卖方自己的不当行为所致,而不是由承运人在运输途中造成的。
如果承运人没有在提单上对有关货物的外包装情况作出任何不良的批示(即提单的表面是"清洁的"),但承运人手上又握有发货人签发的关于包装质量问题的保证函,诸如"如果发生因货物包装问题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概由发货人承担"之类的文字,那么,这批货物的损失仍然应由卖方承担,因为这样的提单只不过在形式上是清洁的,它仍然表明货物的损失不是由承运人而是由发货人自己造成的。
如果承运人出具的提单是清洁提单,也没有添加任何附加条件,货到目的港以后,载货集装箱在进口海关开箱之前,集装箱上出口海关的封铅并没有被损坏,封铅号码也没有改变,这种情况表明,货物在发货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是完好无损的。货损发生在货物从送进承运人仓库到装进集装箱、海关做关封之前这段时间内。很显然,这是承运人的工作失误造成。因此,这批货损理应由承运人承担。
如果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清洁有效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集装箱上的封铅号损坏或者封铅号码不符,而收货人事先又投保了"包装破裂险"、"短量险"等一类附加险,则此项货物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为该货损符合有关保险条款的责任范围。
此外,我们还要注意这样两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受损方向有关责任方反映货损的证据和时间。如果货损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充足但收货人对受损货物处理不当,即使货物损失的事实是确凿的,货物损失最终也只能由收货人自己承担。
收货人处理问题不当,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过早地擅自处理货物。货物发生了损失,在责任方还没有作出首肯和承诺,并对货物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时,收货人不经任何人同意,就私自把货物处理了。这无疑就是剥夺了责任人对该货物所拥有的相应的权利。因此,他们就有充分的理由推卸自己本来应该承担的责任。二是索赔要求提得太晚。按照有关国际贸易惯例和规定,买方因为买卖货物的损失向卖方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间一般不能超过货到目的港之后60天;向承运人索赔,更应该及时提出,不能随便延误。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M公司的这批货损,由于买方在处理问题的方法和时间上出现严重失误,并在法律上丧失了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力,因此这批货损只能由买方自己承担。
进出口货物的索赔与理赔是一个涉及面广泛、情况十分复杂的问题。一旦货物受损,买方总是不分青红皂白、武断地把全部责任都推到卖方身上,一心只想向卖方索赔,这其实是一种不正确的思维定式。面对这一类头疼的问题,当事人还是应该从实际出发,对具体问题作具体的分析,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妥善解决各种贸易纠纷。
作者:田运银 摘自:《中国航务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