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外贸公司接到一项为外国公司定牌生产卫生棉棒的业务,数量为一个40英尺集装箱,贸易条件为CFR科特卡,货物最终由外商从科特卡转运至俄罗斯销售。L/G开到后,要求于7月15日交货。来证中的运输条款另附有这样的要求:提单必须显示,货物于集装箱用整箱或拼箱运输,对于整箱运输,B/L还必须显示在目的港的所有集装箱搬运费和提货单费已预付。A外贸公司为了不影响该笔贸易及今后的合作,在修改装运期(至8月2日)时没有要求客商删除该要求,而是将之打印在了给货运公司《出口货物明细单》的"外轮外运注意事项"一栏中,但由于容量关系,"预付"( "AREPREPAID")两字打印时排到了相连的"本公司注意事项"栏里。为了给货运公司较多的准备时间,A外贸公司于7月13日即将《出口货物明细单》交给货运公司,直至8月2日,货物顺利装船出运,但A外贸公司在初审预签提单时,发现有关条款要求未打印在B/L中。于是提示货运公司,要求在B/L中显示上述有关要求,但遗憾的是,货运公司人士表示,对L/C中提出的这个要求闻所未闻,表示不能接受。在A外贸公司再三要求下,货运公司立即通过上海的总公司与位于科特卡的代理联系,代理对费用的内容也不了解,但明确表示,若A外贸公司同意支付代垫的费用,可以照办。在交单日迫近的情况下,为尽快收汇,A外贸公司不得已向货运公司提供担保书,即同意偿付代垫费用。但货运公司上海的总部竟担心外贸公司不能履行承诺,拒不同意按要求签单。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外贸公司唯一的希望只好请求客户改证。8月9日,俄罗斯宣布总理易人,加之俄国内局势动荡,引起汇率变动,请求客户改证的数次传真和电话几天得不到确认,在近一周漫长的等待之后,客户终于来了传真,以发货延长为由,要求取消订货,此时货物已在运往汉堡的途中。为避免更大损失,不得不让货运公司从汉堡退回货物。
[评析]
其实,本起案例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首先,从托运方来讲,托运人应在收到信用证后即与承运人联系,能否接受有着特殊要求的该运输条款。按常规CY-CY运输条款,集装箱从船上卸到CY堆场的费用是船公司支付的,从CY堆场提箱及其以后的费用理应由收货人负担,而这里用了"所有",就费人理解了,科特卡港口是否还会产生其他需要支付的搬运费用,或者是从CY堆场要搬移至火车专用线运去俄罗斯的费用……等等,这种含糊其词的费用表述,极易酝酿费用纠纷。事实也说明,当承运人与目的港代理联系费用时,代理都不了解费用的内容。对这种摸不到边际的费用条款,应请客户修正,取消该要求或使费用项目更明确。
本案托运人明知该运输条款有问题,却没有要求客户修正,也没有主动与承运人联系,而是采取提前托单的办法,在《出口货物明细单》(下简称《明细单》)的"外运注意事项栏"里表明。
其次,从承运方来讲,不论是否与托运人签有运输协议,由于《明细单》实质就是货运委托书,承运方接受《明细单》,便表明对《明细单》所列运输要求能给予满足,但直至货物出运后,托方提出问题后,运方才醒悟到疏忽了这个运输要求,虽积极与目的港代理联系,终因费用的不确定性,以及对托方资信的疑虑,而没能满足托方的要求。诚然,运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如对薄公堂,运方会提出诸如"AREPREPAID"是注明在"本公司注意事项栏里"……等等辩由,很可能不会全部赔偿损失。
结合该案例,笔者在此提醒外贸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对于信用证规定的运输条款,如规定到港日期、转运至内陆地、船龄证明、船舶不允许停靠××港口以及牵涉到目的港费用等等条款,都必须在接证后即与承运人落实确认,如拖延至托运时再确认,就要引起被动。有些条款,有的船公司接受,有的船公司不接受,因此不能因过去运出的货曾被船公司接受而掉以轻心。
对承运方不接受的运输条款,应及早要求客户修正,最好争取在货还未布置生产之前,若待货已生产待运,再联系客户修正,易使客户抓住卖方心理,拖延修正,以至提出D/P××天、D/A及降价的非份要求。
要坚持与承运人或货运代理签订运输合同,把双方的责任明确,以便发生运输纠纷时有据可依。因为对外运输在整个出口链中居于关键的地位,这一环节处理不好,会影响到出口收汇,所有的外贸业务人员(包括运输员)都不要认为,《明细单》把运输要求都表达得十分明白了,托方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更多的经验表明,托方在任何一个关键点上都要操心,如"外运注意事项"栏里的运输要求,承运人是否能给予满足?装期到了,船配上了没有?效期快到了,提单有没有回来?一个月过去了,"二单"回退没有?……等等。有时候就是多打一个电话,也可能避免了一起运输事故的发生。虽然我们已经与货代等有了协议,完全可以不操心,但是事故发生以后,纠纷的处理,牵涉很大的人力,经济损失的赔偿,有形的往往可能得到理赔,但无形的损失呢?特别是目前有部分货代人员素质不高,对托运人的一些运输要求不够重视,托方必须"自卫"。
作者:赵谷增 摘自:《中国航务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