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双方对运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的,应认定为运费预付

   2026-02-06 00
核心提示:1995年10月12日,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向中国外运广州公司(下称广州外运)托运两个20英尺集装箱的货物。《出口货物托运单》上记载:托运人为广信企业发展公司;目的港为
1995年10月12日,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向中国外运广州公司(下称广州外运)托运两个20英尺集装箱的货物。《出口货物托运单》上记载:托运人为广信企业发展公司;目的港为孟加拉国吉大港;每个集装箱的运费为1650美元。广州外运已将货物运抵目的港。由于广信企业发展公司一直未支付运费,于是广州外运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向其支付运费3300美元及其利息。   在广州外运提起诉讼后,广信企业发展公司于1997年10月23日向广州外运支付了上述运费27390元人民币。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委托广州外运运输货物,应按约定支付运费。由于双方对运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故应认定在托运货物时就应支付。广信企业发展公司拖欠运费无理,虽然其在广州外运起诉后支付了运费,但仍应向广州外运支付运费拖欠期间的利息。据此,判决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向广州外运支付拖欠的3300美元的利息,该利息从1995年10月12日起至1997年10月2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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