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2日,正当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下称广远)的“乐从”轮停靠南非德班港卸货之际,被南非法院一纸扣船令扣下。
扣船令中所述的扣船理由是:扣船申请人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与汕头经济特区化工石油气总公司(下称汕头石油气总公司)之间存在租船合同纠纷,国际海运有限公司在向南非法院申请扣船的申请中称,汕头石油气总公司拖欠其租金本金共400多万美元。
鉴于广远和汕头石油气总公司均是中国国有企业,根据南非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海事索赔当中,“对物诉讼”除了可以通过扣押当事船舶提起民事诉讼外,还可以通过扣押当事船的“关联船舶”而提起;而各种情形的“关联船舶”当中包括了一种情形,那就是该条船在“对物诉讼”时为一个公司所拥有,如果该公司与拥有当事船的公司受制于同一人,这条船即可被视为是当事船的关联船。广远所属的“乐从”轮就是被南非法院认定为该种情形下的关联船而被扣押的。
“乐从”轮被扣押后,广远被要求提供408万美元,以作为解除对“乐从”轮扣押的担保。为了尽快使该轮获释,广远请求英国汽船保赔协会向国际海运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并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出面向英国汽船保赔协会出具了反担保,广远为此承诺向该互保协会支付担保总金额(408万美元)1%的费用。由于该风险不在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承保风险范围之内,最终该笔费用由广远负担。
收费后,南非法院于3月20日裁定解除了对“乐从”轮的扣押。
今年5月23日,广远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广远诉称,尽管广远和被告汕头石油气总公司均是国有企业,但两家公司早已完成了国有企业改制,且分别隶属于不同的集团公司,根本谈不上具有关联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和国际通行惯例,两家公司完全拥有各自独立的法人资格,完全是两个财产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责任独立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法人实体,因此原告无任何义务为被告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而由于被告的缘故,使原告蒙受了本应该由被告承受的经济损失,并因此使原告的巨额资产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成了被告的替罪羊。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汕头石油气总公司赔偿因“乐从”轮在南非被扣而造成的担保费用损失,并要求被告提供与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纠纷的租船合同相关文件和证据,积极前往伦敦参加仲裁。
近日,广州海事法院对这起离奇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被告汕头石油气总公司在庭上承认广远确实因为南非法院的扣船而遭受了经济损失。但认为这不是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的,而是由于国际海运有限公司的错误申请扣船造成的,原、被告都是无辜的受害者。
据悉,这起离奇案件,广州海事法院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