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王某说,他2002年考入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道桥专业,去年10月与山西一个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今年6月,他在哈市松北区一家质量检测站实习,认为检测站工作符合自己所学专业,那个单位同意接收他。他决定放弃山西的工作与松北单位签约时,校方要求他交纳4000元“违约金”,否则不再给他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也不许办理户口迁移。
经联系,这家学院就业处的李老师说,原定的4000元改为收2000元,“学校考虑学生挺困难,学校的那2000元就不收了,只收取用人单位的2000元”。而国家教育部等部门有关通知规定,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生收取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