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公告登记期限内登记的债权,不能在责任限制基金内受偿

   2026-02-06 00
核心提示:1996年3月8日,浙江省岱山县吉泰船务公司所属的"吉泰2号"轮与广州中南穿务公司所属的"中集"1号轮在汕头附近海域发生碰撞,"吉泰2号"轮沉没。当时"吉泰2号"轮装有中
1996年3月8日,浙江省岱山县吉泰船务公司所属的"吉泰2号"轮与广州中南穿务公司所属的"中集"1号轮在汕头附近海域发生碰撞,"吉泰2号"轮沉没。当时"吉泰2号"轮装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承保的货物。事故发生后,广州中商船务公司向海事法院申请责任限制,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海事法院依法准许其申请,并于1997年1月21日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要求凡与本次事故有关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向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该责任基金中受偿的权利。   1997年3月24日和27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均以已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取得了代位求偿权为白,向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   海事法院认为,两申请人未在公告规定的债权登记期限内提出债权登记申请,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海事法院公告的规定,应视两申请人放弃在上述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的权利二因此,裁定驳回两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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